原证书损害、遗失等,如何换发、补发?

发布日期:2017-03-27 00:00 来源: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作者:国土局 浏览次数: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会记录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会注明“补发”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