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需要进行转移登记?

发布日期:2019-03-01 00:00 来源: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作者:国土局 浏览次数: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