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召开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情况发布会

发布日期:2016-08-30 00:00 来源: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作者:国土局 浏览次数:
      6月27日,国土资源部在北京举行第三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表彰大会,我市被评为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市委副书记、市长潘朝晖参加大会并领奖。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是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的一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共涉及国土、矿产资源管理50项指标。本次大会共有北京市朝阳区等225个获评第三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称号,芜湖等14个地级市获通报表彰,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等6家单位被评为创建活动优秀组织单位。
      十二五以来,我市紧紧围绕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利益的工作总基调,精心组织、高位推进,认真开展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以创建活动为平台和抓手,与有关部门协调配  合,积极探索创新以“考核评价、双向约束、用地预核、以税节地、以地控税、市场配置”为主要内容的新机制,持续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领导重视,催生创建工作内在动力。市委、市政府坚持将“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创建活动作为推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载体,转观念、破“两难”、保资源、保发展。每年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都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历任市委主要负责同志,无论到县区调研还是到企业考察,都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和用地企业依法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现任市委副书记、市长潘朝晖同志十分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亲任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适时研究决策全市土地管理重大事项,要求全市国土资源部门锐意进取、勇于创新,坚持以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我市打造经济和城市建设“两个升级版”提供有效资源保障。
      组织到位,保障创建工作有序进行。市政府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区)国土局(分局)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做到上下联动、目标一致、职责明确。创建工作启动以来,市委、市政府多次听取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创建工作汇报,召开了不同层面的动员部署会议,制定印发了《芜湖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和《芜湖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创建活动宣传实施方案》。建立了耕地保护责任机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机制、用地预核定和“双向约束”制度、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土委会)制度,市政府主要负责人适时听取汇报的工作推进机制,保障了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广泛宣传,营造创建工作外部环境。市国土局与市广播电台联合开辟今日家园《关注国土》专栏,每周一、三定时播报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和全市国土资源工作动态。2010年以来,结合“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时机,开展系列宣传活动;2012年13家用地单位向全市工业企业发出节约集约用地倡议书;2014年《人民日报》、《农民日报》、《中国国土资源报》、新华网、中新网等10家国家级新闻媒体先后来我市采访报道节约集约用地工作;2015年组织开展了创建活动宣传口号征集评选活动等,大力营造创建氛围。
        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考核体系。2011年以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目标考核中,坚持将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指标列入目标考核体系。市政府还根据县区盘活利用存量土地面积奖励一定比例的土地指标。在省国土、发改、统计等部门公布的2012、2013年度省辖市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规模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结果中,芜湖市位居第一和第三位。
精细化管理用地指标,节约用地关口前移。坚持有保有压的“差别化”用地政策,在坚持“四个不供地”政策的前提下,按照用地“四优先”和分期建设项目分期供地原则,通过摸排调查重大项目,对每年省下达我市的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统筹安排,编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下达各县区执行,确保了有限的土地指标得到科学合理利用。
       实行用地规模预核定,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印发《关于市区工业和政府性投资项目用地规模预核定工作的通知》,工业、仓储配送项目在供地前,都必须提前报请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查。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环保局成立联合审查小组,对涉及用地项目从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投资强度、税收贡献、建设时序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2013年以来,市区累计完成用地规模预核定120个,其中审核通过的市区26个工业及仓储配送类项目,核减项目用地1500亩,会审未通过项目供地1354亩,实际少用地2854亩。
       健全政府和用地企业之间“双向约束”机制。2012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的通知》,建立了土地出让合同约束机制,从建筑容积率、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履约保证金缴纳和违约责任等方面增加《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条款,防止供后土地粗放利用或闲置。特别是对于工业、仓储配送(生产性物流)项目用地实行注记制度,将土地使用证有效期限注记为项目约定竣工日期后18个月,到期前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换领无注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如验收不合格将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探索“以税节地、以地控税”。在2008年制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基础上,2010年和2014年,市政府两次将市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等级和税额,上调到10、15、19和24元/平方米,倒逼用地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在提高企业用地成本的同时,还根据企业亩均土地税收贡献大小,按不同比例实行分档奖励。在财税杠杆“一紧一松”的撬动下,芜湖市许多企业由原来的被动节约集约用地,转变为主动节约集约用地。
  强化监管,积极清理盘活批而未供和低效闲置土地。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区政府性国有存量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摸排出市区范围内655宗、1.47万亩未办理土地权证的政府性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为进一步盘活土地资源奠定了基础。2014年市国土局印发《关于做好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土地处置利用工作的通知》,通过三个工作阶段,按照“依法依规、以用为先、一地一策、分类处置”的原则,组织开展了2009至2013年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全市共清理批而未供土地1.9万亩,五年平均供地率达80%。坚持将盘活工业用地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2010至2015年六年间全市共盘活工业项目用地4.35万亩。
       多渠道探索节地技术节地模式,提升工业用地使用效益。一是规定一定条件下可以允许企业将自建自有工业厂房分层、分栋进行分割转让,引进符合政策的小微企业入驻园区,芜湖高新产业技术综合开发区利用此办法共引进孵化企业3家,高科技材料企业1家。二是收回企业多余地块,进行重新出让,引进小微企业入驻。如将山东烟台客商投资的一家管材企业多余的10.59亩空地收回,重新出让给一家制作锂电池的小微企业,解决了该小微企业用地难题。三是转移嫁接,“腾笼换鸟”。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帮助企业之间相互转移稼接资金、技术和土地,实施“腾笼换鸟”,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四是编制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土地二次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周边原有工业用地修编为商业用地,鼓励符合规划的工业企业转型发展商业服务业,目前已有4家企业、50余亩工业用地就地转型,促进了产城一体化发展。
       强化政府引导,建立节约集约用地“1+N”政策体系。近几年,通过不断探索创新,芜湖市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日臻完善,陆续制定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文件。2013年以来,结合贯彻落实国土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了《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并作为该《意见》的补充,配套出台了4个规范性文件,加上往年发布的多个文件,我市以1个《意见》为主体、N个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1+N”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体系基本建立。
       探索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机制。结合国家两部委在我市开展的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出台了《试点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和《关于市区工业用地拍卖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每年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选择至少2宗工业地块实行公开拍卖出让,旨在通过地块出让年期由最多50年缩短为30年、20年,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相应年期的价格、拍卖地块面积一般不超过30亩和拍卖出让地块不受投资规模限制、不限定或少限定产业类型等,完善我市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效应。2015年1月,我市首宗弹性年期出让的工业用地成功出让,为下一步开展深化工业项目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省国土厅已批准我市率先在全省开展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试点工作。通过优化矿山布局、建设绿色矿山、建设优势矿产品深加工项目,力争全市在2018年底前基本形成绿色矿山新格局,大中型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山企业与地方和谐发展,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