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召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21-09-08 10:49 来源: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陶刚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年9月8日上午          

发布地点:市政府新闻发布厅

发布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主持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政策法规科 王杰

发布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四级调研员张进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耕地保护监督科副科长孙平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和大家见面,借此机会,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对芜湖市自然资源系统的关注和支持!  

20217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91日起施行。这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8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是保证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武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值得关注:

一、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制度,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强化空间规划意识。新《条例》进一步规定,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土地是国土空间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把每一寸土地都规划得清清楚楚后再开工建设”的要求,新《条例》特别强调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严禁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国土规划一经批复,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坚决防止出现换一届党委政府改一次规划的现象。

(二)进一步明确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三条控制线”的要求,构建空间管控边界。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新《条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首次将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写入法规,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

(三)进一步明确国土空间规划中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内容,细化空间约束指标。《条例》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的重要目标,特别细化了土地管理有关的规划指标,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这一规定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

二、坚持节约集约理念  优化土地管理制度

(一)节约集约用地成为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原则。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现“多规合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条例》明确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通过规划对布局、结构、用途、规模等的强约束,实现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的优化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有利于从土地管理源头统筹兼顾、多措并举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节约集约用地成为耕地保护的有力手段。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土地立法的核心和宗旨。《条例》明确要求,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将节约集约用地与耕地保护一并作为土地整理的目标,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节约集约用地成为建设用地的基本要求。《条例》专门增加了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规定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四)节约集约用地成为土地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监督检查是法律实施的基础保障,《条例》在总结近年来土地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强化了监督检查措施,提高了对非法占用、多占土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将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土地督察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等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三、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一)进一步细化土地征收程序。《条例》聚焦土地征收程序的操作层面,对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步骤和具体内容提出了要求。《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二)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条例》进一步畅通土地征收的公众参与渠道,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程序各个环节中能够有效参与并充分反映诉求,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三)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条例》遵循“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费用保障和具体分配规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社会保障费用必须单独列支,强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足额到位。

(四)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征地事权。《条例》聚焦当前征地审批程序效率不高的问题,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优化征地事权的配置,强化市县政府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责任,减少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微观具体事务的管控,提高土地征收审批效率。

四、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保障农民合理用地需求

(一)突出规划引领,保障农村宅基地合理用地。为进一步落实规划要求,《条例》就农村宅基地规划原则、建设用地指标安排、科学规划等作出规定。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条例》对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主体、申请对象、报批程序、批准机关等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二是明确申请对象原则上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是明确报批程序。四是明确批准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任何情况下农村宅基地都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且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坚持疏堵结合,明确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条例》重申了国家允许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主体为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超标准占用的农村宅基地应当是无偿的;退出合法标准内的农村宅基地是否有偿,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应该是有偿的。本条还进一步明确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四)尊重农民意愿,明令农村宅基地“四个禁止”。针对部分地方在合村并居中出现的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进一步明确农民对宅基地合法权益,并对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收回、退出、搬迁等方面作出了禁止违背农民意愿的规定。

五、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制度

(一)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适用的总体要求。《条例》落实《土地管理法》规定,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的同时,要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布局和用途,依法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二)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程序。在《土地管理法》的制度框架下,《条例》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程序。

(三)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和合同内容。土地所有权人按照入市方案确定的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确定土地使用者后,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条例》同时规定,合同应当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要求自然资源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服务职能。

(四)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权利义务。《条例》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这是对使用者法定义务的明确;同时,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条例》明确可以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这是对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