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许可(新设、变更、延续、注销、转让)流程图

发布时间:2016-12-28 11:13信息来源: 芜湖市国土局阅读次数: 字体:【  



办理部门: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点:国土资源局地矿科


法定期限:28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8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3121175              监督电话:3121615


                                                       


申报材料


一、采矿权新立


1.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新立申请报告;


2.以地质地形图为地图的矿区范围图;


3.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4.采矿权申请资质条件证明;


5.采矿权出让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


6.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证明;


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备案证明;


9.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合计数规范的可行性研究及批准文件;


10.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或项目立项的核准、备案文件;


11.安全预评价备案证明;


12.环境影响评价备案证明;


13.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及采矿权价款缴存发票;


14.采矿权使用费缴存发票;


15、矿产资源预申请以及相关部门的批复(招拍挂出让可不提供);


16.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中的相关公示材料;


17.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采矿权延续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5、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证明;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备案证明;


8、环境影响评价备案证明;


9、有效期内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证明文件;


10、采矿权价款缴纳发票复印件;


1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相关材料;


12、资源补偿费、资源税、采矿权使用费缴存发票复印件;


13、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初审意见;


14、县(区)政府审查意见;


15、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采矿权变更


(一)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4、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投资主体(出资人或股权结构)不变的证明。


5、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采矿权人(转让后)需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投资主体(出资人或股权结构)不变的证明;


4、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5、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6、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7、采矿权评估、确认文件及价款缴纳(或处置)证明文件;


8、有效期内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证明文件;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证明;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备案证明;


11、环境影响评价备案证明;


12、采矿权权属无争议证明;


13、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需提交的材料


1、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变更的有关文件;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及备案证明;


6、修改后的矿产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审查意见书及备案证明;


7、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文件;


8、修改后的安全预评价备案文件;


9、项目可研批复;


10、采矿权评估、确认文件及价款缴纳(或处置)证明文件;


1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通知书、缴存发票复印件;


12、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缴纳发票复印件;


13、变更主要开采矿种,还应提交变更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和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变更矿种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4、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四)变更矿区范围需提交的材料


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


2、扩大矿界:扩大范围内原已做过普查及以上地质勘查工作的,应提交含扩大范围资源储量状况的储量核实报告和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3、缩小矿界:划出范围有资源储量且未开采过的,应分别提交划出范围资源储量分割地质报告和未划出范围内仍占用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查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4、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7、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及备案证明;


8、修改后的矿产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审查意见书及备案证明;


9、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文件;


10、修改后的安全预评价备案文件;


11、采矿权评估、确认文件及价款缴纳(或处置)证明文件;


1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通知书、缴存发票复印件;


13、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缴纳发票复印件;


14、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四、采矿权注销应提交的材料


1、采矿许可证注销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采矿许可证注销申请报告;


4、闭坑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矿山开采现状图;


5、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有剩余资源储量的);


6、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费用交纳证明;


7、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通知书、缴存发票复印件;

8、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办理部门: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点:国土资源局地矿科


法定期限:28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8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3121175              监督电话:3121615


 


申报材料


采矿权转让需提交的材料


(一)转让人需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转让申请报告(内容含:申请转让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等);


4、资源补偿费、资源税、采矿权使用费缴存发票复印件;


5、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通知书、缴存发票复印件;


6、采矿权价款缴纳发票复印件;


7、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8、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9、有效期内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证明文件;


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证明;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备案证明;


12、环境影响评价备案证明;


13、矿山企业投入生产满一年以及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


14、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需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许可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15、申请转让的采矿权属于再次转让的,附原转让审批文件;


16、采矿权转让公开公示的相关材料;


17、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初审意见;


18、县(区)政府审查意见;


19、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让人需提交的材料


1、受让申请报告;


2、受让方企业营业执照;


3、具有与矿山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4、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