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关于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无为市林业局,市局有关科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资源数据资料管理中心、市林业技术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登〔2020〕2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通知》(皖自然资登〔2020〕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
成立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市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森林资源管理和林长制工作科、造林绿化和产业发展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资源数据资料管理中心、市林业技术中心、各县市区局(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纳入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调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周克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何其乐和程晓亮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森林资源管理和林长制工作科负责指导全市林地、林权管理,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做好林权类登记工作。
2.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本级林权登记数据整合,组织林权地籍调查和林权地籍资料核验;负责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登簿、颁证;负责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
3.镜湖、弋江、鸠江、江北集中区、经开区、三山经开区分局(简称市辖区分局)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对林权权属来源材料审核基础上,负责林种树种、林权权属确认、合同管理;负责在森林、林木、林地所在地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张贴登记公告;负责审核林木所占土地是否为林地,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工作;协助林权登记数据整合工作。
4.市国土资源数据资料管理中心负责出具市本级套合图件(林权地籍图与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及面积分类表。
5.市林业技术中心负责协助市辖区分局确认林种树种等工作。
6.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无为市林业局负责辖区林地林权管理、合同管理;协助调处林权纠纷等工作。
二、加快数据整合,建立林权数据库
1.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规范,对林权登记存量数据进行数据分析、数据清洗、标准化转换、缺失数据采集补录、图数档关联、不动产统一编码及数据检查等工作,形成集登记属性、图形、档案等信息于一体的林权数据库,并于2021年9月底前导入本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纸质资料数字化要真实反映原登记成果,不得随意调整。对数据内容缺失、格式不符的,要结合现有档案资料及时采集和补录。非技术精度原因造成的权利交叉、地类重叠,在数据库中备注。
2.在数据资料整合移交阶段,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要会同林业部门建立内部协调办理机制,按照“受理一宗、调取一宗、整合一宗”的方式保障林权类登记的正常办理,不得要求当事人自行提取原林权登记资料。
三、开展林权地籍调查,依法确认林权权属
1.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组织林权地籍调查(林权地籍调查表见附件2),林权所在地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基层自然资源所(或国土所)共同配合。在调查时应事先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书面送达指界通知书,本宗地及邻宗地权利人应在界址签章表上签字盖章。
(1) 原林权登记档案图件清晰,调查成果完整,能确定空间位置的,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将矢量宗地图导入不动产登记权籍库,完成落宗并生成不动产单元号,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调查成果。
(2) 原林权登记档案因图件缺失、界址不清楚无法确定空间位置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林权首次登记未完成(含确需补充调查)的,按照“办理一宗、更新一宗”的方式,通过购买服务或组织专业调查队伍开展地籍调查,依据地籍调查成果办理落宗并生成不动产单元号,不得增加申请人负担。
(3) 林权转移、抵押、流转等涉及已登记的林权界址发生变化的,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地籍调查成果。
2.林权权属确认工作由林权所在地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镇政府(街道办)和县市区林业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林业“三定”证书、权利证明材料和林权地籍调查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拟申请登记的林权不动产权利人是否真实,林权是否符合林业政策、是否存在争议,面积、四至界限、小地名、林种、树种、造林年度等是否真实无误。通过审查的,相关负责人应在《林权权属来源认定表》(见附件3)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规范林权类登记业务,积极稳妥处理遗留问题
1.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把推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作为当前自然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周密部署,加快推进数据整合、不动产登记系统改造升级、登记人员培训等各项工作,依申请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启用《芜湖市林权不动产登记申请表》(附件4),并参照《芜湖市林权不动产登记指南(试行)》(见附件5)开展登记业务,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不予受理情形外的林权登记申请均应受理。原已颁发林权类登记证书的,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继续有效,以后在办理转移、变更、注销、抵押等登记或补(换)证时,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颁发不动产权证。
2.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本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维护权益”的原则,建立林权类纠纷调处机制,共同做好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3.已登记发证的,但林地数据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类型不一致的,应当正常办理林权登记,保障林权正常流转,同时采取分层标注的方式,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根据最新启用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登记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涉及界址、面积和四至与现状不一致的,以现状调查为准,登记时对原数据进行注明。对于林权抵押登记,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文件精神和以上规定进行落宗,保证林权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正常办理,不得以分散登记时期林权登记不符合现行林权不动产登记规定为由,停止办理林权不动产权籍落宗和抵押登记。
4.属于林地承包或流转合同问题引发权属争议的,当事人通过协调、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诉讼解决后,再办理登记;属于林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林木使用权存在争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以上政府依法处理后或司法机构作出生效判决后,再办理登记;属于登记错误或技术衔接问题的,由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权利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依照权属来源等材料办理更正登记。
五、加强登记窗口管理,提升为民服务效率
1.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将林权类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大厅和服务窗口统一办理,涉及有关部门协同办理的,实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有条件的可将服务窗口延伸到镇街,方便群众就近办理。
2.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林业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定信息共享清单,推进信息互通共享。要加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平台无缝对接,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完善“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为权利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信息服务,方便权利人依法查询。
附件:1.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林权地籍调查表(试行)》
3.《林权权属来源认定表》
4.《芜湖市林权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5.《芜湖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指南(试行)》
2021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林权类
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方继树 二级调研员
副组长:华凤林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周克怀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科长
成 员:周仁达 森林资源管理和林长制工作科科长
汪士奇 造林绿化和产业发展科科长
何其乐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
陶 刚 市国土资源数据资料管理中心主任
魏玉娇 市林业技术中心副主任
程晓亮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高级工程师
何旭光 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工程师
周 华 无为市林业局副局长
汪鑫贵 南陵县局副局长
张民荣 湾沚区分局副局长
吴涤尘 繁昌区分局副局长
杨四龙 镜湖分局副局长
潘正华 弋江分局副局长
陈东东 鸠江分局副局长
应晓明 经开区分局副局长
唐良明 三山区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周克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何其乐和程晓亮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林权地籍调查表
(试 行)
宗地代码:
调查单位(机构):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地籍调查表
宗地基本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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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
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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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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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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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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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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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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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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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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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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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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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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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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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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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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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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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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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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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设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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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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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编宗地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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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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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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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图幅号 |
比例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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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幅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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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四至 |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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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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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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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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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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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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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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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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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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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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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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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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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占地 总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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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总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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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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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共用权利人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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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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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点号 |
界标种类 |
界址 间距(m) |
界址线类别 |
界址线位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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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钉 |
水泥桩 |
喷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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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线 |
道路 |
沟渠 |
围墙 |
围栏 |
田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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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
中 |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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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签章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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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线 |
邻宗地 |
本宗地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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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号 |
中间点号 |
终点号 |
相邻宗地权利人 (宗地代码) |
指界人姓名(签章) |
指界人姓名(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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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草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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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者: |
检查者: |
概略比例尺: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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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说明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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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点位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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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线 走向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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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审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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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调查记事 |
调查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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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测量记事 |
测量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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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林权调查表
宗地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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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着物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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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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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 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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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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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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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 使用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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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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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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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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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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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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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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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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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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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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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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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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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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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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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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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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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树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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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种 |
□防护林 □用材林 □经济林 □薪炭林 □特种用途林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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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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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审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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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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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员: 日期: 年 月 日
林权地籍调查表填表说明
1 填写要求
1.1 林权地籍调查表由封面,地籍调查表,林权调查表及填表说明组成。
1.2 林权地籍调查表以宗地为基础,按不动产单元为单位填写。
1.3 林权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表达准确无误,字迹清晰整洁。
1.4 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 \ ”表示,并在划改处由划改人员签字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过2处。
1.5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得空项。确属不填的栏目,使用“ / ”符号填充。
1.6 文字内容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签名签字部分需手写。
1.7 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宗地草图可以附贴。凡附页和附贴的,应加盖相关单位部门印章。
2林权地籍调查表封面
(1)宗地代码: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2)调查单位(机构):记录负责承担本不动产单元调查任务的单位(机构)全称。
(3)调查时间:按照“××××年××月××日”的形式记载调查的日期。
3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
3.1宗地基本信息表
(1)权利人
a) 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填写国家;属于集体所有的,填写××农民集体。
b) 使用权: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它组织的、填写身份证件上的法定名称。
1) 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
2) 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 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4) 通讯地址:填写权利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2)权利类型:填写具体的权利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承包经营权。
(3)权利性质:国有土地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等;集体土地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准拨用、入股、联营等。土地所有权不填写。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填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名称,有编号的还需填写编号。
(5)坐落:填写土地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相关信息。个人用地的不填。
a) 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b) 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7)代理人姓名:填写代理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无代理的不填。
a) 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b) 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8)权利设定方式:填写地上、地表、地下。集体土地所有权无需填写。
(9)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大类标准,填写类别名称及编码。没有的不填。
(10)预编宗地代码。填写在外行业调查工作开始前,根据基础图件资料预编的宗地代码。
(11)宗地代码。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12)不动产单元号: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若宗地上有定着物,不填写此栏。
(13)所在图幅号。按下列方法填写:
a) 比例尺:填写1:500、1:1000、1:2000、1:5000、1:1万或1:5万。
b) 图幅号:填写宗地所在对应比例尺地籍图的图幅号。破宗时,填写宗地各部分地块所在地籍图的图幅号。
(14)宗地四至:填写相邻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名称。与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相邻的应填写地物名称;与空地、荒山、荒滩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应准确描述相应地物、地貌的名称,不得空项。
(15)等级:填写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或《农用地定级规程》等确定的土地等别或级别。
(16)价格:填写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
(17)批准用途:填写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中经政府批准的土地用途,用汉字表示。地类编码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填写至二级类,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18)实际用途:填写经现场调查后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二级类确定的宗地主要地类,用汉字表示。地类编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当涉及多种地类时,填写主要地类和代码,其他地类和代码在说明栏中进行填写。
(19)批准面积:填写经政府批准的宗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地、代管地的面积。
(20)宗地面积:填写经测量得到的宗地土地面积。此项由测绘单位在测量完成时提供,由调查人员填写,小数点后保留2位。
(21)建筑占地总面积:填写宗地内所有建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小数点后保留2位。
(22)建筑总面积:填写宗地内建筑总面积,小数点后保留2位。
宗地内若有地下建筑物,地上建筑物与地下建筑物应分别填写建筑物总面积。用“/”作为分隔符。如“1000.00/300.00”,其中,“1000.00”表示宗地地上建筑物总面积,“300.00”表示地下建筑物总面积。
(23)土地使用期限:有明确使用期限的,填写批准文件或者合同等确定的使用起止日期。如××××年××月××日起××××年××月××日止。宗地内有多用途、多种使用期限的,可以分用途填写使用期限。土地所有权等未明确权利期限的可以不填。
(24)共有/共用权利人情况:应全称填写共有/共用权利人的名称、权利人类型、证件种类、证件号、通讯地址以及共有/共用情况。无共有/共用情况的不填。如因权利人过多填写不下时,可根据申请书编号顺序填写第一个权利人名称,后面加“等几人”,将详细情况填写至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
(25)说明:
可填写以下内容:
a) 填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
b) 日常地籍调查时,填写原土地权利人、土地坐落、宗地代码及变更主要原因等内容。
c) 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还可说明宗地被线状国有或其他农民集体土地分割的情况,需详细说明宗代码及如何被分割。
d) 实际用途涉及多种地类时,须列举其他地类的信息。
(26)对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宜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签字盖章(见《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附录B《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界址线有争议的土地,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见《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附录C《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3.2界址标示表
(1)界址点号:从宗地某界址点开始按顺时针编列。例如:1、2、…、23、1。
(2)界标种类:根据实际埋设的界标种类在相应位置画“√”。表中没有明示的界标种类,补充在“界标种类”栏空白格中,如“石灰桩”等。
(3)界址间距: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要求进行填写。
(4)界址线类别:根据界线实际依附的地物和地貌在相应位置画“√”。表中没有明示的界址线类别,补充在“界址线类别”栏空白格中,如:“山脊线、山谷线”等。
(5)界址线位置:界线标的物自有、他有、共有的分别在“外”处画“√”、“内”处画“√”、“中”处画“√”;分别自有的在“外”处画“√”,并在“说明”栏中注明,例如“各自有墙”或“双墙”。
3.3界址签章表
(1)界址线起点号、中间点号、终点号:例如:某条界址线的界址点包括:1、2、3、4、5、24、25、6;起点号填1、终点号填6,中间点号填2、3、4、5、24、25。
(2)相邻宗地权利人(宗地代码):填写相邻宗地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及相邻宗地的宗地代码。与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以及与空地、荒山、荒滩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参考“宗地四至”填写。宗地代码填写方法见附录A。
(3)指界人姓名(签章):指界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时,应加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印章。与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时,邻宗地“指界人姓名(签章)”栏可不填写。
(4)日期:填写外业调查指界日期。
3.4宗地草图
绘制方法见《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5.2.5的规定。对于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应制作土地权属界线附图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可不绘制宗地草图。
3.5界址说明表
如果界址标示无法说明清楚全部或部分界址点线的情况,则需要填写此表对界址进行补充说明,填写要求如下。
(1)界址点位说明。利用工作底图和宗地草图,主要说明所依附标的物的类型及其位置(内、中、外)。及其与周围明显地物地貌的关系。如2号点位于两沟渠中心线的交点上,5号界址点位于××山顶最高处;3号界址点位于××工厂围墙西北角处;8号界址点位于农村道路与××公路交叉点中心;10号界址点位于××承包田西南角等。
(2)主要权属界线走向说明,说明权属界线的具体走向。以两个相邻界址点为一节,叙述界线所依附的标的物的状况及其与周围宗地和地物地貌的关系。例如1—2,由1沿××公路中央走向至2; 4—5,由4沿山脊线至5;9—10,由9沿××学校东侧围墙至10等。
3.6调查审核表
(1)权属调查记事
a) 现场核实申请书有关栏目填写是否正确,不正确的作更正说明。
b) 界线有纠纷时,要记录纠纷原因(含双方各自认定的界址),并尽可能提出处理意见。
c) 指界手续履行等情况。
d) 界址设置、边长丈量等技术方法、手段。
e) 说明确实无法丈量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的原因。
(2)地籍测量记事
a) 测量前界标检查情况。
b) 根据需要,记录测量界址点及其他要素的技术方法、仪器。
c) 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的方法。
d) 提出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3)调查结果审核意见
审核人对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即填写“合格”;如果发现调查结果有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4 林权调查表填写方法
(1)宗地代码、定着物代码: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2)不动产单元号: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3)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人: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
(4)森林或林木使用权人: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
(5)证件种类和证件号: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证件号是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6)代理人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编号:姓名填写代理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无代理的不填。证件类型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证件编号填写代理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军官证号码、护照号码等。
(7)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
(8)坐落:填写调查的森林、林木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
(9)造林年度:填写有关文件确定的造林年度。
(10)小地名:填写地形图上的标有地名,应以地形图为准,地形图上没有记载或者记载有误的,用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地名。
(11)林班、小班: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所区划的林班和小班数据填写。
(12)面积:填写经测量得到的林地面积。此项由测绘单位在测量完成时提供,由调查人员填写,小数点后保留2位。
(13)起源:填写天然林或者人工林。
(14)株数:森林、林木难以用面积准确表明的,填写零星树木、四旁树木和农田林网等的株数。
(15)主要树种:填写森林、林木所在宗地上1-3种主要树木种类。
(16)林种:填写森林种类,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17)共有情况:填写单独所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属于按份共有的,还要填写共有的份额。
(18)审核意见:审核人对林权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即填写合格;如果发现调查结果有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提出处理意见。
附件3
林权权属来源认定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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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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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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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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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类型 |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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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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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所有权 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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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地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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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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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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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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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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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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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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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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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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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树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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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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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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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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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四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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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据及 宗地图 |
宗地图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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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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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所(林业站)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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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街道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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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林业主管 部门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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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意见填写规范如下
(1) 对于家庭承包要求登记的,审查同意的,应填写“该户为本(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林地经营承包权面积 亩。林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期 年,从 年 月 日至日期 年 月 日。申请的权利主体一致,四至界限明确,权属无争议,同意办理”。
(2) 对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林地经营权的,审查同意的,应填写“该受让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获得林地经营权,林地流转面积为 亩。林地使用期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申请的权利主体一致,四至界限明确,权属无争议,同意办理。”
(3) 农村居民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审查同意的,应填写“该户为本(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该户在自留山种植林木,请的权利主体一致,四至界限明确,权属无争议,同意办理。”
2.基层所(林业站)审核通过的,应填写“林木所占土地属于林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新增耕地范围。所申报的林种、主要树种、造林年度、株树真实有效。申请的主体一致,四至界限明确,同意办理。”
3.镇政府(街道办)、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签署审查、审批意见。
附件4
芜湖市林权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单位:£平方米 □公顷(£亩)、万元
申请 登记 事由 |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抵押权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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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登记(□总登记 □初始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查封登记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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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情 况 |
登 记 申 请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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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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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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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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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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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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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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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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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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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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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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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申 请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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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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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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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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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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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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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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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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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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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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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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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动 产 情 况 |
坐 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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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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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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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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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树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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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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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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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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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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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不动产权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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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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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承包) 起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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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承包) 结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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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情况 |
被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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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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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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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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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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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 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件5
芜湖市林权不动产登记指南(试行)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2021年3月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情形
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可以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人
发包方或承包方。
三、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需要确认农民集体成员身份的,应提交户口簿等。
2.承诺书(如共有人有未满十八周岁成员,需提供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监护关系,并由监护人提供承诺书。
(三)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四)记载集体林地所有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利依据材料;
1.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漏确权、尚未核(换)发林权证的林地。属历史承包林地的,须提供《林权权属来源认定表》,办理首次登记。
2.权属界线协议书、调解书、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历史沿用,林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五)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权籍调查材料。
※注: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申请人应配合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用于核对身份。
四、审核
(一)权属来源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申请人与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三)权籍调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与权属来源材料是否一致,宗地批准用途是否属于林地,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宗地图中的空间要素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是否存在空间位置矛盾;
(四)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是否为林业生产;
(五)《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告期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审核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在森林、林木、林地所在的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15个工作日。
六、登簿、发证
(一)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二)向当事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情形
农村居民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可以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人
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需要确认农民集体成员身份的,应提交户口簿等。
2.承诺书(如共有人有未满十八周岁成员,需提供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监护关系,并由监护人提供承诺书。
(三)《林权权属来源认定表》;
(四)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权籍调查材料。
※注: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申请人应配合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用于核对身份。
四、审核
(一)权属来源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申请人与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三)权籍调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与权属来源材料是否一致,宗地批准用途是否属于林地,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宗地图中的空间要素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是否存在空间位置矛盾;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告期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审核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在森林、林木、林地所在的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15个工作日。
六、登簿、发证
(一)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二)向当事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情形
(一)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人
(一)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申请人为承包方;
(二)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申请人为镇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
三、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权属来源材料:
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提交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和《林权权属来源认定表》;
2.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提交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相关协议和《林权权属来源认定表》;
3.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和《林权权属来源认定表》;
(四)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形成并提供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权籍调查材料;2.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由登记机构供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权籍调查材料。
※注: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申请人应配合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用于核对身份。
四、审核
(一)权属来源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申请人与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相关协议或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三)权籍调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与权属来源材料是否一致,宗地批准用途是否属于林地,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宗地图中的空间要素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是否存在空间位置矛盾;
(四)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是否已依法办理登记并取得权属证书;
(五)依法流转的林地经营权期限是否在5年以上(含5年),且未超过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六)承包合同、流转合同或者相关协议约定的用途是否为林业生产;
(七)《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权属来源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告期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审核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在森林、林木、林地所在的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15个工作日。
六、登簿、发证
(一)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二)向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情形
国有林场等林业经营者原已依法取得的林权证继续有效、不变不换。新批准取得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森林、林木使用权的,可以申请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人
国有林场等林业经营者。
三、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林地、森林、林木的批准文件;
(四)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权籍调查材料。
四、审核
(一)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是否经批准依法取得;
(二)批准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四)权籍调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与权属来源材料是否一致,宗地批准用途是否属于林地,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宗地图中的空间要素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是否存在空间位置矛盾;
(五)《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4章规定的其他审核事项。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告期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审核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在森林、林木、林地所在的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15个工作日。
六、登簿、发证
(一)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二)向国有林场等林业经营者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
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情形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
(二)林地经营权人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
(三)因继承取得的;
(四)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
(五)因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
二、申请人
(一)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或组织合并、分立的,申请人为双方当事人;
(二)因继承或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可以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四)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林地经营权人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提交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2.因继承取得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3.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材料。
5.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注: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申请人应配合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用于核对身份。
四、审核
(一)申请转移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是否已经登记;
(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等权属转移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申请转移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与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等权属转移材料的记载是否一致;
(四)流转期限是否超过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的,流转期限是否在5年以上(含5年);
(五)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六)《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告期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登簿、发证
(一)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二)向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情形
当事人要求对已登记的联户林地申请拆宗登记的,按照“愿联则联、愿单则单”的原则,由发包方组织相关权利人拆宗,并订立权属无争议、界址清晰、四至明确的林地承包合同后,登记机构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二、申请人
对已登记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的联户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四)由发包方组织相关权利人拆宗,并订立权属无争议、界址清晰、四至明确的林地承包合同。
※注: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申请人应配合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用于核对身份。
四、审核
(一)申请转移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是否已经登记;
(二)集体林权承包合同等权属转移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告期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登簿、发证
(一)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二)向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林权抵押登记
一、适用情形
当事人以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林木进行依法抵押的,可以申请林权抵押登记。
二、申请人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四)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五)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四、审核
(一)抵押财产是否已经办理林权登记;
(二)抵押合同上记载的抵押人、抵押权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种类、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不动产是否明确;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债权确定的期间是否明确;
(三)申请人与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四)自留山的使用权等禁止抵押和有查封登记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五)《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告期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登簿、发证
(一)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二)向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林权变更登记
一、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林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二)林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林地上森林、林木的种类发生变化的;
(四)共有性质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人
林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森林、林木的种类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林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宗地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应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四、审核
(一)是否已经办理林权登记;
(二)变更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告期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登簿、发证
(一)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二)向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林权类不动产其他登记
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补发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要求办理。代理人或委托人代为申请相关登记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