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阳台、地下空间容积率计算规则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31 16:29信息来源: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阅读次数:编辑:陶刚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设计及规划审批,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阳台、地下空间容积率计算规则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阳台、地下室容积率计算规则调整适用于我市新建建设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仍按原容积率计算规则执行:

1设计方案已审批(含申请方案调整)的建设项目。

2土地已出让(已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建设项目。

3土地已划拨(已取得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

二、容积率计算规则调整内容

(一)建筑阳台

阳台计容规则: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居住类建筑每层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露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5%,进深不应大于2米,阳台宽度不应大于阳台所连接居室开间宽度(限一个居室),每套住宅阳台个数不应超过2个;非居住类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水平投影的10%。如超出,则超出部分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上盖高度达到或超两个自然层的有顶盖阳台参照执行。与阳台相接的附属构件(如花台、设备平台、遮阳板等),无论是否与阳台隔断,均作为阳台控制。

(二)地下空间

1地下空间计容: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不计。

2居住类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3.6米,商务办公、旅馆业建筑、行政办公等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 4.5 米(大型商业除外),普通商业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 5.4米。超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但许可证建筑面积不计其增加值。建筑门厅、中庭、内廊、采光庭、大型会议室公共部分、宴会厅、影剧院等公共空间及居住建筑局部共享空间不计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3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不计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H)超过1.5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建筑密度按K值系数折减:

A’=K×A

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外地平面H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建筑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并需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阶段确定室外地平面标高。

4如因建筑物周边室外地平面标高不一致难以判断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则建筑物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H按各个面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如下式:

H=h1+h2+h3+...+hn/n

其中:H为建筑物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的算术平均值;h1h2.…hn为建筑物每个折角处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n为地下室折转边数。

如建筑物为连续曲面,则应按周长均匀分布选取不少于4个点进行计算。

按上式计算得出H值后,再按第12项计算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建筑物每个折角处的室外地平面标高以周边最近城市道路、小区道路(周边没有城市道路、小区道路的取小区消防通道或步行道)的中心标高加上0.3米作为计算值。有控规图则或规划设计条件的,以图则或规划条件中约定为准。

三、施行时间

本计算规则自发布通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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