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芜湖市规划建筑设计管控导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4 15:54信息来源: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阅读次数:编辑:陶刚 字体:【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芜湖市

规划建筑设计管控导则》的通知

芜自然资规函2022112

 

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我市推进人民城市建设部署,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品质,营造城市宜居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芜湖市规划建筑设计管控导则》,现予以发布,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425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规划建筑设计管控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落实人民城市建设要求,提升城市环境品质,营造城市宜居环境,落实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8版)》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我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工业项目、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  空间环境管控

 

第三条 城市建筑应塑造良好的城市景观, 注重打造错落有致、通透疏朗的空间形态。同一地块内当建筑栋数多于5栋时,建筑高度应形成至少2种以上的高度层次。特殊地块的单体建筑,无法进行群体高度变化的,通过自身高度进行高低错落的变化,禁止大面积同一高度的建筑群体。

第四条 住宅建筑沿城市道路和重要展示界面的天际轮廓线应错落变化。同一界面,建筑高度相同且超过15m的住宅建筑成组布置时不宜超过3栋,且不应超过5栋。同一界面相邻高层住宅建筑落差不得大于8层,且落差不得小于3层。

第五条 高层住宅建筑沿同一界面的,退让用地界线应进退有致,增加空间层次性,宜3-5栋为一组形成至少2种进退关系。

第六条 鼓励建设项目在地块内规划视线通廊。沿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快速路、城市公园的住宅小区,其临城市界面通透率不宜小于40%;沿城市主次干路的住宅小区,其临城市界面的通透率不宜小于35%    

    通透率是指贴临城市界面高度18米以上的建筑之间开敞部分的宽度和与同一方向规划用地宽度的比例。

第七条  临近水面(城市规划确定的河道、沟渠等水系)两侧进行建设的,应退让水系蓝线不小于15m作为城市公共活动空间

第八条 临近山水资源的建筑,要注重生态环境、历史文化等保护要求,总体上呈现近山水低、远山水高的空间布局。

    神山、赭山、天门山等重要山体内建设的建筑造型应与山体融为一体,避免大动土方。建筑应以1-3层为主,采用坡屋顶形式。山体外围建筑高度与建筑至山体距离的比值(高退比)不宜大于1:2

长江、青弋江、扁担河等重要带状水体和银湖、凤鸣湖、镜湖、龙窝湖等重要开阔型水体的外围建筑应考虑空间效果和整体景观,注重通透性,形成层次丰富的空间布局。滨水第一界面优先布局公共建筑,公共建筑高度不宜大于12m,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至水系蓝线距离的比值(高退比)不宜大于1:1

第九条 公共空间的设计应遵循尺度适宜、方便通行、易于交往的原则,为社区居民打造边界舒适的优质生活圈。

公共建筑沿城市道路的退让空间宜设置开放广场,应遵循开放可达的原则,不应设置围墙等分割措施阻挡公众使用。

    用地规模大于20000㎡的建设项目,其主出入口应加大道路退让,形成面积不小于600㎡的口袋式绿化景观。

鼓励公共建筑底层设置架空区域,作为公共活动空间,层高不应低于3.9m。新建住宅架空层层高不得低于3.6m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主出入口应加大退让形成集散广场,结合道路设计合理设置接送区域。主出入口设置至少一条长度不小于50m的即停即走车道,有条件的在道路对面同时设置;主出入口一侧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6m

中小学校应充分考虑体育运动设施对社会开放,并设置独立对外开放的通道;鼓励结合运动场地地下空间建设社会停车场。

第十一条 竖向设计应结合现状地形及周边道路标高合理规划,临路竖向高差较大的场地应采用绿化缓坡自然过渡处理,绿化缓坡坡度不得大于1:3地下车库顶板标高高于地坪标高建议值时,地库退让还应不小于多层退让线控制。

 

第三章    建筑形态管控

   

第十二条 建筑形体设计应重视呈现山水相间、精致繁华的芜湖城市特色。建筑形体与空间在满足日照的前提下应美观有序,强调逻辑性、合理性,严格控制为满足法规退让距离要求而形成的退台建筑。

第十三条 沿城市主次干路建筑应综合考虑建筑的挺拔感和稳重感,合理确定形体高宽比。主干道两侧布置的高层公共建筑塔楼沿街建筑立面高宽比应大于1.5:1;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应小于80m

    住宅建筑应以点式或短板式为主,面宽不得超过60m,单元数量不得超过3个,沿城市主次干路的面宽不宜超过45m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应强化建筑第五立面设计,建筑顶部应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突出整体建筑风格。屋顶设备应当进行一体化隐蔽设计,12层以下住宅建筑应设置坡屋顶,主要为12层以下建筑的住宅小区,宜整体采用坡屋顶。中小学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宜采用坡屋顶设计(采用平屋顶设计时,宜布置屋顶绿化,作为高层建筑的对景)。

第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的公共建筑,外立面应采用干挂石材、幕墙等高品质外墙材料,鼓励采用一体化保温板、铝板或钛锌板等新型材料。住宅建筑应采用安全、耐久、环保的外墙材料,高层住宅建筑应避免使用面砖,单、多层住宅建筑可采用真石漆、石材、面砖等外墙材料。住宅建筑走廊、阳台的维护设施应考虑立面效果的美观,不应采用简易金属栏杆。

第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及可变道路住宅的阳台应封闭。城市道路两侧住宅建筑若为山墙面沿路,应将山墙作为主立面进行设计。

第十七条 建筑铭牌、店招和广告位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可在建筑入口、主体等处设置,不得设置在高层建筑屋顶。同一街区店招底板应统一高度,统一样式和色系,并与建筑物协调,不应采用大面积单一且艳丽的色彩。

第十八条 空调外机及附属设施应统一隐蔽设置,设备平台应设置在主体结构外,满足安装、使用及安全要求,每套住宅用于集中放置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只限1个,且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2㎡。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且每个设备平台进深不得超过0.7m

第十九条 住宅建筑阳台须设置独立排水,并接入小区内污水管网。立面上露明的雨水管、空调冷凝水等设备管道尽量设置在立面的阴角,且颜色宜与立面色彩统一。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分级、集中配套,街道中心服务半径约1500m,服务人口约5-10万人(具体配置标准参考表1);社区中心服务半径约500m,服务人口约1.5-3万人(具体配置标准参考表2)。

1街道中心配套设施一览表

项目类别

建设规模(平方米)

配置类型

属性

1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党群服务用房(含服务大厅、街道办公用房、综合会议室等。)

3500-4000

必配

公益性

2

派出所

2000-2500

选择性进驻

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500-3000

必配

4

养老服务中心

1500-2000

5

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

6

文化活动中心

4000-5000

7

室内体育活动场地

3000-4000

8

公厕

60-100

9

合计

16560-20600

 

10

商业服务业设施

商场、超市、洗衣店、美发店、维修点、文印、书店、金融网点等

1000-1500

必配

半公益性

11

社区食堂

800-1000(与养老服务中心结合建设)

必配

12

农贸市场

2500-3000

必配

13

市场化项目(电影院、酒吧、宾馆酒店、汽车美容、中介机构、健身中心、游泳馆等)

预留空间内

选择性进驻

市场化

14

交通设施

公交首末站

1000-5000(根据专项规划设置)

优先选择

公益性

15

绿地广场游憩设施

绿地广场、儿童游乐场(结合室外体育场地布置)

10000-15000

必配

16

幼儿园

根据专项规划设置

必配

17

中小学校

根据专项规划设置

必配

 


2:社区中心配套设施一览表

项目类别

建设规模(平方米)

配置

类型

属性

1

公共服务设施

党群服务用房

500

必配

公益性

2

警务室

50

3

社区卫生服务站

200

4

养老服务站/残疾人工作站

300-500

5

文体活动站

1000-1500

6

公厕

60-100

7

合计

2110-2850

8

社区便民商业配套

便利店、早点店、自助银行、洗衣店、书店、美发店、维修点、食堂、便民药店、配送分拣、再生资源回收点等

1500-2000

必配

半公

益性

9

小型农贸市场

1000

10

市场化项目

预留空间内

选择性进驻

市场化

11

绿地广场游憩设施

绿地广场、儿童游乐场(结合室外体育场地布置)

5000-6000

必配

公益性

12

幼儿园

 

根据专项规划设置

第二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30㎡配置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宜设置于建筑底层,有独立出入口和无障碍通道。老年人室外活动场地应有满足老年人室外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设施和场地条件,宜种植较大阔叶乔木和硬铺装,为老人的活动创造充足的具有遮荫条件的场所。

    新建住宅小区应考虑环境适老化设计,如主要公共活动区域,应完善无障碍设施,增加无障碍坡道,休息座椅留有轮椅停留空间,方便特殊人群使用;缩短小区内部步行通行距离;社区内部车行道路连贯,与住宅建筑楼道口相接,能满足救护车辆通达。要求注重建筑适老化设计,如小区内公共建筑、住宅楼入口处应进行无障碍设计;住宅公共空间(走廊、门厅、楼梯间等)尺度适当放大,方便轮椅及救护担架通行,地面应考虑防滑、防摔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0000㎡或日客流量超过10000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新建住宅小区要同步配备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按照每千人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公办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园托位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位31配置。儿童活动场地宜结合集中绿地设置,并宜设置休憩设施。

第二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体育设施设置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或室外人均不低于0.3㎡配套健身设施。人口规模在5000人以下的住宅小区,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应配置全民健身路径;小区人口规模在5000人以上的住宅小区,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应配置室外全民健身路径、多功能球场(优先建设篮球场、笼式足球场)。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结合沿街公共建筑设置公厕或能独立对外开放使用的公共卫生间,建筑面积不小于60㎡。

第二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300500户设置一个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点),位置应满足卫生、防疫、便于投放清运及居住环境等要求。收集站(点)宜设置成独立式,可以采用装配式、砖混式、亭棚式等结构设置,面积应在10-30㎡左右,有完善的通风、通电和上下水设施,配备照明设施、洗手池、监控设备、计量设备、电子宣传屏及宣传栏,与小区现有建筑风格相适应。

根据小区规划布局,在小区主要出入口、单元门厅或临近小区主要通道等位置附近设置智能信报箱(群)、快递柜。    

第二十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沿街商业、办公的停车应单独按标准配建,并宜就近设置。

    新建住宅小区住宅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应结合住宅架空层均衡布置。用于停放和充电的架空层总面积不应小于居住建筑底层总面积的30%,设置架空层的单栋住宅架空面积不应小于该栋底层建筑面积50%

第二十七条 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室内机动车停车库在两排柱子中间标划三个车位的,其净柱距应不小于7.8m;两排柱子中间标划两个车位的,其净柱距应不小于5.4m


 第五章  道路设计

 

第二十八条 依据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城市道路系统的道路等级及道路规划红线。道路规划红线也可以通过编制道路系统专项规划,并经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综合平衡后确定。

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设施带等横断面各部分功能带应根据道路功能定位合理的分配路权,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不能为保障机动车的通行权而牺牲人行和非机动车通行空间。

第二十九条 沿线单位出入道口应对道路沿线用地的规划及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合理确定其位置和宽度。

建设地块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渐变段范围内,受地形条件限制确需要在交叉口展宽段和渐变段范围内设置出入口时,应做专项设计。

 高架桥匝道出入口应综合考虑交通分流、沿线业态、路网衔接等因素合理设置。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车流交织长度要求,下行匝道落地点距下游平交口停车线距离不宜小于170m;上行匝道起坡点距上游平交口停车线距离宜不小于100m

人行道的各种路口,路段的人行横道处,沿线街巷、单位、居民区的侧立式出入口等处,均应设置缘石坡道。

第三十条 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立缘石外露高不应小于0.15m,中央分隔带处立缘石外露不宜小于0.2m。弯道处的路缘石应采用预制圆弧形缘石,不得采用直线型路缘石切割拼接。景观要求高的商业、广场及城区中心地带宜采用石材。

第三十一条 人行道应与沿线建筑紧密结合,边角地块应合理设置铺装、绿化或小型游园。

人行道优先采用通体砖或现浇水泥混凝土铺装材料。使用现浇水泥混凝土铺装时,宜进行拉毛或压纹(压模)等表面处置。在商业中心、特色街区、广场等区域,结合周边环境需要,应选用石材等铺装材料。

第三十二条 人行天桥的梯道坡度,只考虑行人行走时,宜为1:2: 考虑非机动车推行时,推行坡道宽度不宜小于0.5m,坡度不宜大于1:6;为残疾人设置的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0

人行天桥桥面铺装应采用耐久性、防滑性好的材料;宜采用沥青或橡胶颗粒等柔性防滑、耐磨铺装材料,不宜使用橡胶板(塑胶板)

人行地道出入口应采取控制外水进入的措施。人行地道铺装应采用耐久性、防滑性好的材料。宜采用花岗岩、火烧板等铺装材料,不宜选择颜色较浅的铺装材料。

第三十三条 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宜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8车道以上的道路可不设港湾式公交停靠站,6车道的道路宜设置港湾式停靠站,4车道及以下的道路必须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第三十四条 城市道路沿线退让空间应绿尽绿,且退让空间不宜小于5米,乔木种植不应少于2排,有条件的宜种植3排。

新改建道路双向6车道及以上的应设置中央分隔带;双向4车道及以上的,有条件的应设置中央分隔带。中央分隔带及侧分带宽度不应小于2.5米。

第三十五条 行道树树穴规格:长××深为1.6m×1.6m×1.6m,特殊情况不小于1.2m×1.2m×1.2m,深度要见底土。

    树池覆盖材料选用标准:

人行道宽度小于3m、人流量较大或商业集中区域须对树池加覆盖板,以增加人行道通行宽度。

人行道大于3m时,不对树池盖板做强制性要求,可使用植草覆绿、卵石、树皮、陶粒覆盖等方式处理,禁止树池内现裸土。

行道树树池为单独设置时,树池尽量透水、生态的材料进行覆盖。


    第六章  绿色安全要求

 

第三十六条 新建医院等重点用电单位应将变配电房布置在地面以上或不低于周边路网标高。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在地面一层以上并高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变配电房应结合公共建筑设计,造型应简洁大方。

新改建道路的电力设施(含弱电)箱柜应结合建筑退让空间,与绿化景观统筹设计。

中心城区新改建高压电力杆线,原则上按照同杆四回路进行规划建设控制。

第三十七条 规划设计方案应落实绿色、生态、低碳发展理念,符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做好建筑设计。新建民用建筑不得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绿色生态城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或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共建筑不得低于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第三十八条 鼓励建筑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对芜湖市市区范围内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达标的商品房项目,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单体地上规划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第三十九条 鼓励光电、光热太阳能利用,与建筑屋顶、立面统一考虑。符合太阳能光伏发电利用要求,单层屋顶面积达1000㎡以上的新建和改扩建工业厂房、单层屋顶面积达500㎡以上的新建和改扩建公共建筑,单层屋顶面积达300㎡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鼓励具备安装条件的新建建筑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导则未尽之处应按国家和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执行。已经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地块,还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大型文化、娱乐、体育、会展等大空间或超高层公共建筑,对造型和工艺设计有特殊需要的,以及特殊地块、特殊项目不能按照本导则内容执行的,可经论证同意后,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湾沚区、繁昌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导则施行前,已取得规划(单体)方案批复的建设项目,按原审定方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