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2-08-10
文  号: 芜自然资规函〔2022〕317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11-18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122291
名  称: 关于印发《芜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

《芜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

(试行)》的通知

芜自然资规函2022317

 

各县市区局(分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现将《芜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810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网上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促进交易公平,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交易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竞价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以及出让公告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网上交易。

第五条 网上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安全高效的原则。网上交易活动除遵守本规则外,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网上交易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一)信息发布:出让人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出让公告;

(二)竞买申请:竞买申请人使用数字证书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报名,缴纳竞买保证金;

(三)资格审查:出让人根据出让公告要求对竞买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

(四)竞买报价:竞买申请人在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报价;

(五)成交确认:出让人根据竞买规则和竞价结果确定是否成交,成交后交易双方确认成交结果;

(六)成交结果公布:出让人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自然资源规划局官网及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成交结果。

第七条 实行网上交易的,出让公告中应当予以明确。竞买人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出让文件。

第八条 网上交易实行数字认证制度,出让人、竞买申请人、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其他有关人员均应到持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资质并与网上交易系统关联的电子认证服务指定机构,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参与网上交易的竞买申请人在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后需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库(地址:http://61.190.70.20/ahggfwpt-zhutiku)中完善基本信息。

第九条 开通网上交易收取(退还)竞买保证金的银行,必须提供支持网上交易系统的连接接口和实时支付、信息交换的网络信息软硬件系统与服务体系。

出让人要与保证金账户银行签订协议,督促保证金账户银行确保银行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之间的线路畅通,为参与网上交易的客户做好服务,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保证金账户资金安全及信息的保密。

第十条 网上交易系统的软硬件运行环境实行封闭管理、不间断运行。网上交易操作指令以网上交易系统数据库服务器操作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网上交易管理员设录入、审核两个岗位,由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县市区网上交易录入、审核管理员各不超过2名,同一交易管理员不得兼任录入、审核岗位。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出让文件由出让人至少在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公开发布。出让公告同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及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并通过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出让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出让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三)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四)获取交易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的起止时间;

(五)交易的时间;

(六)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出让人应当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反映拟出让土地实地状况的有关信息。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发布拟出让地块的遥感影像供竞买申请人参考。

第十四条 出让人对出让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要按照谁出让、谁公告,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土地出让文件的审查,并承担违规发布土地出让文件的责任。

第四章 竞买申请

第十五条 网上交易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十六条 竞买申请人可按出让文件要求单独竞买或联合竞买,联合竞买由竞买代表人代表联合竞买各方参加网上交易,其网上交易行为视为联合竞买各方共同意愿的真实表示。

第十七条 竞买申请人在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后,系统自动生成唯一的随机竞买保证金子账号。

竞买申请人可采取网银转账、柜台转账等的方式,将竞买保证金按出让公告规定时间足额交入该竞买保证金子账号。竞买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以银行信息系统为准。

每个竞买保证金子账号对应一个竞买申请人和一个出让地块,同时竞买多个出让地块的,应当分别提交申请、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网上交易系统通过专线接收银行发送的竞买保证金到账信息。竞买保证金按公告规定时间足额到账后,网上交易系统确认该竞买申请人的竞买资格。

第五章 拍卖竞价

第十八条 出让人采用网上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设置的出让底价应当严格保密,并在拍卖活动截止前60分钟内录入网上交易系统。

第十九条 网上拍卖出让采用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拍卖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且原则上应为增价幅度的整数倍网上交易系统接受符合条件的报价,即时更新显示竞买人报价。在报价期内,竞买人在满足增价幅度的条件下可多次进行报价。

竞买人的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记录,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第二十条 拍卖开始时,网上竞价系统将进入30分钟的等待期。等待期结束后,系统自动转入限时竞价。限时竞价5分钟为竞价时限,如在5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计时。

每次5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上交易系统自动出现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3次提示。5分钟倒计时截止,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

第二十一条 网上拍卖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一)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二)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不成交。

第二十二条 网上拍卖开始后,30分钟的等待期内无人报价且第一次5分钟倒计时内仍无竞买人报价的,拍卖终止,拍卖不成交。

第六章 挂牌竞价

第二十三条 出让人采用网上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连续自然日。出让人设置的出让底价应当严格保密,并在挂牌报价截止前60分钟内录入网上交易系统。

第二十四条 网上挂牌出让采用挂牌报价、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挂牌报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加价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且原则上应为增价幅度的整数倍,网上交易系统接受符合条件的报价,即时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和有效报价人。在报价期内,竞买人在满足增价幅度的条件下可多次进行报价。

竞买人的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记录,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第二十五条 网上挂牌期限截止时,无人参与网上报价的,挂牌结束,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六条 挂牌期内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后,系统提示竞买人是否参与限时竞价,提示时间设定为10分钟。

无竞买人选择参与限时竞价的,挂牌交易结束。挂牌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有效报价人为竞得入选人。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七条 有竞买人选择参与限时竞价的,系统进入限时竞价阶段,所有已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与限时竞价。

网上交易系统以5分钟为竞价时限,如在5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计时。

5分钟倒计时截止,系统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

第二十八条 限时竞价截止时,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一)限时竞价期间无人报价的,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入选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二)未设底价的,限时竞价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三)设有底价的,限时竞价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七章 成交确认与结果公布

第二十九条 网上交易成交后,竞得人可在网上交易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竞得入选人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持竞得入选人通知书(不再另行通知)及出让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到出让人指定地点进行审核确认。通过审核的,出让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按照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条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网上交易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以及其它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媒体或场所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 网上交易成交后,竞得人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受让宗地的定金,合同履行后,转作土地出让金(不计息)。

其他竞买人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二条 竞得入选人未通过审核的,或未按时签订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竞价结果无效,取消竞得入选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无法出价的,应当提交有关佐证材料及时向出让人反映。出让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对竞买人反映的疑似交易异常情况通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立即组织技术支撑力量查找原因,排除故障。

第三十四条  网上交易系统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无法正常交易的,出让人发布公告,中止网上交易活动:

(一)网上交易系统受到网络病毒入侵、黑客入侵的;

(二)因网上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通讯异常、网络延时、服务器软硬件故障、系统重大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司法机关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四)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社会公共突发事件;

(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认为应当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中止情形消除后,出让人应及时发布恢复交易公告,交易时间相应顺延,顺延时间不少于中止时间。

交易中止前已取得竞买资格的,其竞买资格在本次交易期内(含中止交易期及恢复交易后)有效。

中止交易期间,竞买保证金原则上不予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六条 出让宗地出现下列情形的,出让人应当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一)属于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进行中止的,且无法排除造成中止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不能恢复交易的;

(二)因相关政策、宗地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重大影响的;

(三)依法应当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终止交易,需重新组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竞买保证金应在终止交易后直接退还,最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不计利息。

第三十七条  保证金账户银行信息系统发送到账信息出错、中止交易期间竞买人申请退还保证金且退付成功的,出让人应查明情况,及时手动取消相关竞买人的竞买资格。

第九章 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

第三十八条 网上交易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接受贿赂、徇私舞弊的,泄露与竞买申请人和系统有关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竞买行为。

竞买人在网上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竞买申请人信息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十一条 网上竞买申请、报价、竞价程序按网上交易系统预先设定的程序运行,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熟知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有关文件,准确填写网上报名申请信息,参加网上拍卖、挂牌活动。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出让须知、宗地信息和条件、其他相关文件、宗地现状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提示等已知悉并无异议。

第四十二条 竞买申请人在竞买申请前应仔细阅读出让宗地的竞买资格条件。竞得人不符合出让公告、须知等文件规定的竞买条件而参与竞买的,竞得结果无效。出让人有权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会同网上交易系统运维单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但不承担相应责任:

(一)由于不可抗力、电力故障、黑客入侵、攻击和计算机病毒感染等因素,导致网上交易时间非正常变更、网络堵塞等,造成竞买人不能及时提交注册申请和竞买报价的;

(二)由于电力故障、网络黑客入侵、计算机病毒感染等原因,造成网上交易系统形成的电子信息资料出现错误或丢失的;

(三)因不可抗力、网络服务供应商问题或其他系统故障,造成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第四十四条 网上交易过程所涉及时间除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到账时间为准外,其余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第四十五条 因竞买申请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中止。

第四十六条 竞买申请人在竞买前,应自行到模拟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模拟演练,熟悉网上交易的操作程序、方法。由于操作不熟练引起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章 监督监管

第四十七条 建立土地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对通过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土地、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建设的开发单位,结合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负面清单,及根据相关部门联合惩戒的要求,依法限制其参加土地出让活动。

第四十八条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土地网上交易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及时责令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纠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出让人与竞得入选人或竞得人因网上交易产生纠纷的,双方可协商解决,竞得入选人或竞得人也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交易规则进行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28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