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印发《关于规范市区工业标准厂房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关于规范市区工业标准厂房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投资促进中心
2021年6月15日
关于规范市区工业标准厂房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我市市区工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发展,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芜湖市市区内工业标准厂房的开发建设、转让和运营管理。本意见所称工业标准厂房是指建设主体在开发园区内,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的工业厂房。工业标准厂房的建筑布局、形态及平面设计应体现工业建筑特征,建成后可由标准厂房投资主体自持,或出租、出售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
二、规划建设
(一)项目条件。
1.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应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并与开发园区产业定位衔接,主导产业所占标准厂房面积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60%,鼓励同行业企业、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集聚发展。
2.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单层厂房层高达到8米的按2层计算,层高达到12米的按3层计算)。
3.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可按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配套建设所需的配套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4.标准厂房地面荷载及货梯配备根据产业定位需在规划设计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供地政策及建设模式
标准厂房按工业用途管理,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可采取投资企业自建、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资建设、双方共建等方式建设。鼓励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建设或改建标准厂房。
三、转让条件
(一)入驻要求
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投资强度、税收要求的,方可入驻。
(二)分割转让
1.申请分割转让的工业标准厂房要在符合现行建设、规划、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基础上,设置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可供分割的最小单元,作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单位。
2.工业标准厂房可按幢或按层分割转让,最小分割单元地上计容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3.配套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4.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整体布局,不得改变原审批工业标准厂房分割技术标准,分割后厂房布置装修须满足消防和安全规范要求,不得降低安全、防火危险等级。确需改变部分厂房使用功能的,应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与抽查。
5.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进行实体分割,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土地使用权以共用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规划允许进行土地实体分割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会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后方可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6.除配套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外,标准厂房自持面积不低于标准厂房总计容面积的30%。
四、运营管理
(一)签订监管协议。工业标准厂房土地供应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需与标准厂房投资主体签订管理协议,明确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及运营管理责任,严格双向约束和项目条件。
(二)强化监督检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工业标准厂房项目管理职责,负责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并会同执法部门加强巡查,把好产业业态关、分割转让关,对发现的违约问题,及时查处并追究违约责任。
(三)严格达产验收。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制定工业标准厂房达产验收具体规定,并根据项目项目条件和项目监管协议开展达产验收工作。到期验收未通过的,不得同意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
五、本意见中相关规定应当在土地出让时,于土地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属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协议加强监管。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实施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已与投资建设主体达成的约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执行原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