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市区工业用地集约利用差别化地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投促中心:
为提升市区工业项目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经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建筑系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执行现行标准下,针对国家鼓励产业(指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详见附件)的工业用地,实行规划容积率与出让起始价挂钩的差别化地价。具体如下:
(一)容积率≤1.2的,出让起始价按照正常市场价格(按设定容积率1.2通过评估方式确定,下同)执行;
(二)容积率在1.2~1.3(不含)区间的,出让起始价按照正常市场价格的95%执行;
(三)容积率在1.3~1.4(不含)区间的,出让起始价按照正常市场价格的85%执行;
(四)容积率在1.4~1.5(不含)区间的,出让起始价按照正常市场价格的75%执行;
(五)容积率≥1.5的,出让起始价按照正常市场价格的70%执行。
工业用地集约利用差别化地价政策实施后,市区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不应低于国家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最新标准,国家及安徽省出台相关政策后按新政策调整。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和繁昌区参照执行。
附件: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9年第29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2.《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22年第52号)中的产业。
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