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和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及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6 16:57信息来源: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阅读次数:编辑:陶刚 字体:【  

各县市区局(分局)、执法监督科、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和《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及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2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及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

 

                             202395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严格、文明、规范、公正执法,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进一步加强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切实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视频记录工作,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专用设备等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第三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进行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所配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巡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内容。

第四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现场执法记录:

(一)处置举报、信访线索;

(二)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等环节;

(三)日常执法检查及其他现场执法活动。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执法人员负责利用执法记录仪等专用设备开展执法工作并妥善留存音像资料。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七条 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应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止。

第八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九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主要涉及以下情形:

(一)非书面回复举报、信访等群众反映事项时;

(二)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介绍执法事由及执法依据时;就重大违法事实展开询问时;行政相对人签收执法文书时;

(三)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争议时;

(四)以留置、公告送达方式执法文书时;

(五)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六)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条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执法音像资料导出保存,整理后刻录成光盘并签署经办人;异地执法或者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不能及时导出保存的,应在返回单位后立即导出保存。

第十二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资料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三条  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四条 在执法全过程记录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根据规定应当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而未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擅自删减、修改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记录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存储或者维护执法全过程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记录资料存储设备的;

(五)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信息的;

(六)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及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电子文档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数据化记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电子文档制作案卷文书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审核决定、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四条 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摄录仪器,对执法的全过程进行摄录,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五条 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听取陈述申辩、听证等执法活动,应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权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七条 各办案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八条 对于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严格依法依规归档保存,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推行一户式集中储存,实现全面系统归案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九条 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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