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0-09-08
文  号: 芜自然资规函〔2020〕365号 性: 失效
发布日期: 2023-12-31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造林绿化和产业发展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0553-3821376
名  称: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芜湖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奖补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芜湖市财政局印发

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 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奖补政策(试行)

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然资规函2020365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财政局,无为市林业局、市林业技术中心:

现将《〈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 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奖补政策(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09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 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奖补政策(试行)实施细则

 

一、申报总体要求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林业产业化企业和其他林业经营主体、单位,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地方林业发展规划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要求,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

3.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申报

(1)纳入芜信用办﹝201622号文件“失信信息”范围的,被纳入林业质量安全“黑名单”的;

(2)同一项目已享受同级财政补贴的;

(3)占用基本农田生产经营的;

4.按照实施主体申报、县(市、区)初审、市级复审的原则,逐级上报。当年建设项目需在项目实施前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报备,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5.对建设周期在一年内的确需跨年度建设的项目,在新建前需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报办法

(一)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1.背景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落实公益林保护主体责任,增加农民收入,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给予补偿

2.申请对象

我市落实公益林保护责任的主体。

3.申报条件

我市范围内所有的纳入国家级或省级公益林管理的生态公益林

4.补助标准

10//亩。

5.申请材料及程序

(1)(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实施主体的项目申报及初审,汇总后行文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2)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无异议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下拨奖补资金。

(二)国家森林体验基地、国家森林养生基地等奖补

1.背景意义

进一步发挥森林多种功能,有效利用森林在提供自然体验机会和促进公众健康中的突出优势,更好地推动森林旅游的健康快速发展

2.申请对象

我市国家森林体验基地、国家森林养生基地、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生产基地、国家慢生活休闲体验区实施主体

3.申报条件

当年新获得

4.补助标准

市本级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同一实施主体获得多个称号的只享受一次奖补

5.申请材料及程序

(1)基地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下拨奖补资金。

(三)家庭林场、现代林业示范园(区)建设奖补

1.背景意义

家庭林场是发展绿色经济,建设生态家园的重要载体,是持续推进林业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重要举措;现代林业示范区建设不仅有利于林业产业的发展,而且能够起到示范带动、弘扬生态文化、发展生态旅游、满足生态旅游需求的作用

2.申请对象

我市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家庭林场(林业示范合作社)、省级现代林业示范园(区)、新建市级现代林业示范园(区)的实施主体

3.申报条件

当年新获得

4.补助标准

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家庭林场(林业示范合作社)市本级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补获得省级现代林业示范园(区)奖补20万元,当年新创建市级现代林业示范园(区)奖补50万元

5.申请材料及程序

(1)实施主体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下拨奖补资金。

(四)支持发展苗木花卉产业

1.背景意义

苗木花卉产业的发展,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乡村振兴,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申请对象

苗木花卉生产企业,参加省部级交易会(展销会、花博会等)且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企业(单位)

3.申报条件

1.当年新增集中连片100亩以上(含100亩),且每亩投资不低于10000元(不含地租)合同约定经营期限5年以上的苗木花卉生产基地;

2.由企业或者农民合作社统一经营,连片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用于苗木花卉生产的温室大棚建设主体,温室大棚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连栋温室大棚建设需具备资质机构承建;

2)建设材料需生产厂家出具达到建设标准的质量检测报告(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3)大棚跨度在7米以上、棚檐净高度2.8米以上;

4)大棚主立柱是宽长不低于6*85*10厘米热镀锌方管,辅管是4*43*5厘米热镀锌方管,顶棚使用直径达32毫米、壁厚在1.6毫米以上的热镀锌园钢管;

5)有喷灌或滴灌、遮掩网、防虫网等大棚生产必备的配套设施;

6)对防止雨水淋湿作物,只有棚顶覆盖薄膜的避雨栽培模式不予申报。

3.参加省部级交易会(展销会、花博会等)且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企业(单位)

4.补助标准

1.当年新增集中连片100亩以上(含100亩),且每亩投资不低于10000元(不含地租)合同约定经营期限5年以上的苗木花卉生产基地,一次性每亩补助20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企业或者农民合作社统一经营,连片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用于苗木花卉生产的温室大棚,给予一次性4.5万元/棚(每个大棚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扶持奖励;

3.参加省部级交易会(展销会、花博会等)且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企业(单位),每个获奖产品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5.申请材料及程序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发布申报通知;

(2)申请对象填报申报文本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注册地乡镇提出申请

(3)乡镇政府对申请对象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同意后转报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4)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审核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建设内容进行县级初验,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根据县(市)、区上报情况,组织复核验收,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五)支持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奖补

1.背景意义

为引导企业加大投入,提升林业企业规模和产品竞争力,国家级、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给予奖补。

2.申请对象

我市范围内的国家级、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施主体

3.申报条件

当年新获得

4.补助标准

对国家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一次性分别给予40万元、1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用于该企业的项目建设或贷款贴息。

5.申请材料及程序

根据上级批复文件, 公示无异议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下拨奖补资金。

(六)支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项目建设

1.背景意义

支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2.申请对象

我市范围内新申报成功并组织实施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

3.申报条件

当年新获得

4.补助标准

对新申报成功并组织实施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项目建设的,当年给予40万元的配套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

5.申请材料及程序

(1)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发布申报通知;

(2)申请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行文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4)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5)公示无异议后,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同市财政局下拨补助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