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2 16:33信息来源: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阅读次数:编辑:陶刚 字体:【  

各相关县市区局(分局),采矿权人储量年报编制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及时准确统计矿产资源储量数据,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 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 54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度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交范围与时限

1全市持采矿许可证的矿山,除生产规模为小型及以下的矿山和非金属露天矿山,均须编制储量年报,年度开采量统计时段自20221130日至测量基准日20231130日。

2非金属露天矿山和生产规模为小型及以下的矿山,填写《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小型及以下的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并提供变化表编制说明,编制说明须按照储量年报格式要求编写。

32023年编制储量核实报告的矿山,如估算基准日在2023101日以后,20231231日前能完成评审备案,且分割出2023年度资源量消耗情况的,不再要求编制。

4停产1年以上的矿山,由采矿权人提交暂缓编制储量年报 的书面申请,并附发改、经信、应急或公安等部门关于停产的批复或证明,经所在地县市区局(分局)现场核实后,报市局复核。

5报送截止日期至20231231日,各相关县市区局(分

局)务必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其中,省、市级发证矿山的储量年报(年度变化表)报送市局,由市局负责组织核查;县区级发证矿山的储量年报(年度变化表)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局(分局),由县市区局(分局)组织核查,核查成果于2024131日前报市局存档。

二、报告格式要求

1储量年报测量工作必须由具备测量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测量成果图、表须加盖测量机构专用章。

2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4号)附件1格式要求编制报告,不得随意篡改样式。若文、表内容不足以反映资源量估算所采用的参数等信息的,可进行内容补充,但不得改变总体布局。

3储量年报附件包括本通知、采矿许可证、测绘资质证书、日常生产取样化验数据单、最近一次的储量核实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等。

4资源储量估算方法可结合矿山实际生产情况选定,露天矿山采用水平断面法或垂直断面法,地形图须标明本年度及上一年度的采场台阶及高程点,圈定本年度的实际开采区域,同时附代表性地质剖面用以反映矿山开采情况;井下矿山在各中段平面图以及矿体纵投影图上反映出年度开采区域及资源消耗情况。矿山提供的台账表应标明开采月份、开采台阶(中段)、矿石消耗情况、剥离物(共伴生组分)消耗情况以及品位数据等,便于年报进行统计计算。

5矿山三率须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文件规范要求计算,涉及的相关参数均注明准确数据来源,杜绝出现反推凑数行为。

6对于矿山开采过程中涉及三率不达标、超边坡开采、超 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超核定产能等违法违规问题,年报中应明确指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其他工作要求

1储量年报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基础资料,是采矿权延续登记重要申报材料,是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重要内容,是储量统计的数据来源。各相关县市区局(分局)、采矿权人要高度重视数据的准确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卷归档,长期保存。

2我局将通过日常巡查、储量年报核查、超层越界动态监管及社会监督等途径,加强储量年报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储量统计数据存在重大偏差的,将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l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等相关规定处理。对于未按通知要求报送的储量年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延续登记时不得采用。

3各相关县市区局(分局)要指导矿山企业认真学习2022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核查工作建议,避免在2023年度矿山储量年报编制中出现类似问题。相关县市区局(分局)要提高服务意识,主动到海螺水泥下属6家矿山、南方水泥下属2家矿山、吕山金矿、小工山铁铜矿、黄浒膨润土矿等企业上门指导,进一步提高年报编制质量。

 

附件芜湖市2022年度储量年报核查工作建议表

   芜自然资规函〔2023〕260号附件.doc

 

20231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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