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为市局、南陵县局、湾沚和繁昌分局,市局有关科室,局数据资料管理中心: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局2024年1月2日行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月26日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自然资源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安徽省测绘条例》、《安徽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测绘成果,是指由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根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分为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申请”的原则,由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向相应市县区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职能科室负责本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受理审核,对应数据资料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分发等工作。
第四条 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出版的政区图、市区图;
(二)本行政区域内经脱密处理的遥感影像;
(三)本行政区域军事禁区以外连续覆盖范围不超过25平方千米的1:2000、1:1000、1:500比例尺地形图(模拟产品)及其数字化成果,军事禁区以外平面精度优于10米或者地面分辨率优于0.5米,且连续覆盖范围不超过25平方千米的正射影像;
(四)本行政区域军事禁区以外连续覆盖范围不超过25平方千米的三维模型、点云、倾斜影像、实景影像、导航电子地图等成果;
(五)其他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第五条 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人向相应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主管科室提出申请。业务主管科室核实申请人使用需求,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分发单位核对申请人已调取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情况,及时采取水印、加密等技术手段处理并提供。
第六条 根据《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界定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E级以上卫星定位网的成果;
(二)本行政区域军事禁区以外连续覆盖范围超过25平方千米的1:2000、1:1000、1:500比例尺地形图(模拟产品)及其全要素数字化成果,军事禁区以外平面精度优于10米或者地面分辨率优于0.5米、且连续覆盖范围超过25平方千米的的正射影像;
(三)本行政区域军事禁区以外平面精度优于(含)10米或地物高度相对量测精度优于(含)5%、且连续覆盖范围超过25平方千米的三维模型、点云、倾斜影像、实景影像、导航电子地图等成果;
(四)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成果。
第七条 申请使用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1);
(二)有使用需求的证明材料;
(三)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告知书(附件2);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五)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再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时无需再次提交。
上述申请材料包含的信息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共享获得的,审批机关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附件3);
(二)项目批准文件、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书等可以证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附件4)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六)具备保密管理的相关制度、场所、设施条件。
第(五)项和第(六)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再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时无需再次提交。
上述申请材料包含的信息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共享获得的,审批机关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政府部门和军队单位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予以受理的决定。
第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自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准予决定或不准予决定并通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或者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分发单位依据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4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在收取申请材料存档后处理分发申请调取的基础测绘成果。对调取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采取水印、加密等技术手段,实行可追溯管理。申请人基于加密基础测绘成果编制的自有成果,需解密的,经基础测绘成果分发单位审核后办理。
第十二条 对申请调取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职能科室和保管分发单位分别建立台账,每季度核对、梳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情况。对累计申请及调取面积达到25平方公里的,按调取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流程办理。
第十三条 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同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一)仅限于在本单位固定场所、固定设备,在经批准的使用目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改变用途和范围。
(二)严禁在互联网存储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上交叉使用,存储处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和网络要按照国家要求采取安全防控措施,不得连接无线设备和非涉密存储介质。
(三)在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应当在6个月内将所申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送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单位销毁,或交回原保管分发单位。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单位销毁的,相关销毁证明材料送交原保管分发单位。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销毁证明材料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保密主管部门举报,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比例为按年度调取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流程办理单位总数10%(不少于2家,首次按调取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流程办理的单位须纳入检查),必要时会同保密主管部门联合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在整改期间暂停其调用自然资源管理数据申请,情况严重的,暂停其调用自然资源管理数据申请1年。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审批、提供、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科负责解释。无为、南陵、湾沚和繁昌县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等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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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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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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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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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使用申请情况:第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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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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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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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电话 (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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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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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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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果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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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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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范围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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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调取 情况说明 |
调取情况:1. 年 月 日( 平方公里),使用后数据处理方式: 2. 年 月 日( 平方公里);使用后数据处理方式: 3. 年 月 日( 平方公里),使用后数据处理方式: 4. 年 月 日( 平方公里),使用后数据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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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承诺 |
一、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使用测绘成果资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 三、应妥善保管,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确保非涉密成果安全; 四、在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我方将在6个月内采用机械粉碎、焚烧处理等符合规定的方式销毁所领取的非涉密成果,或者交回原原保管分发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申请表原件交审批部门,复印件交由申请人留存。
附件2:
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告知书
为加强基础测绘成果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促进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范非法使用行为,告知如下:
一、用户承诺所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之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用户为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直接使用者,对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负责,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未经我单位的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含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用户若需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管责任书,实施有效管理,负责在应用项目完成后及时销毁或监督销毁。
三、第三方为外国组织或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用户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须依法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四、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妥善保管,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消防、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五、对累计申请及调取面积达到25平方公里的,按调取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流程办理,必要时会同市保密局联合检查。
六、使用方应切实加强非涉密成果管理,将在6个月内或使用目的(项目)完成后,采用机械粉碎、焚烧处理等符合规定的方式销毁所领取的非涉密成果或缴回至原保管分发单位。
我方已知晓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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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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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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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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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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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首次 申请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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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 测绘资质 |
□是 □否 |
资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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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私营企业 □军队单位 □其他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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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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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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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电话 (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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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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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负责保管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机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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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机构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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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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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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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员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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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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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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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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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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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使用 期限 (精确到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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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来源 |
任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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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来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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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应用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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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目的 说明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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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果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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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范围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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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承诺 |
一、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承诺的事项; 三、愿意承担违反承诺带来一切法律责任。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申请表原件交审批部门,复印件交由申请人留存。
附件4: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为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保密,促进基础测绘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人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一、申请人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二、申请人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目的,在批准的使用范围内使用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得擅自转让或者转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三、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应当在6个月内将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送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单位销毁;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和审批手续,并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确保销毁的涉密信息无法还原;确有困难的,可将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交回审批机关。销毁的登记、审批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销毁工作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申请人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管理,负责在项目完成后及时销毁或督促销毁相应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第三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必须按照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有关规定,经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五、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测绘成果保密内部管理制度;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应按保密要求使用,严禁连接互联网,严防失泄密。申请人被撤销、分立或合并时,应当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接其职能的机关、单位,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审批机关;申请人解散时,应当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按照国家保密规定销毁或交回审批机关。
六、申请人应当对申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使用、复制、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七、申请人领取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存储介质。
八、申请人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涉及的著作权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相关著作权法律法规。
九、申请人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审批机关、申请人存档。
申请人(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