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发布时间:2024-03-29 11:39信息来源: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阅读次数:编辑:许甜雨 字体:【  

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一、设立依据

1.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总则

2.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分则9.3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实施机构: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四、办件类型:承诺件

五、受理条件

1. 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 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 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 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六、申请材料

1. 湖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通过刷脸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继承权公证书、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七、特别提示

1. 不动产登记、交易、税费收缴“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申请人单方申请申请时已申报纳税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完税信息无需提交完税凭证。

2.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3. 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应由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

4. 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提交下列材料:

1)被继承人所有继承人范围证明,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公安机关出具继承人范围证明;管理被继承人组织人事关系的有关部门出具范围证明;被继承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范围证明。

2)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1)配偶关系证明:提交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至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婚姻关系证明;(2)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提交医学出生证明、收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反映亲属关系的户口簿以及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包含亲属关系的职工登记表或者职工履历表等人事档案复印件(加盖公章);(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调查事实出具的配偶、子女(养子女、存在抚养关系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证明等其他能够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材料。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注销户口日期的注销证明;医疗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证明材料。

4)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有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法院宣告失踪的材料及法院指定其财产托管人材料。

5)被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6)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提交全部遗嘱、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有见证人的,提交见证人身份证明材料。

7)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8)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其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应参照上述材料提供;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由转继承人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9)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的,参照上述材料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证明材料。

10)对法定继承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查验继承材料;对遗嘱继承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查验遗嘱的有效性及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对受遗赠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查验继承材料;全部法定继承人查验继承材料,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提供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该继承人无需到场。

11)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管理人应到场协助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申请登记,通过遗产管理人对继承关系、申请材料等进行确认,精简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

12)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所有继承人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共同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申请,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有见证人的,一并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告知申请人非公证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在申请非公证继承过程中作出的承诺及对权利处分、义务的履行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明确要求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登记机构如实告知相关情况,诚实守信。因隐瞒真实情况、虚假承诺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导致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到齐、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继承人是否死亡、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的证明证明事项是否承诺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做好记录并签字(见附件)。该记录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字进行确认,询问记录原件作为登记材料纳入登记档案。因历史原因或未明确法定部门出具的,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全部继承人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到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书面承诺方式代替,承诺人如实阐述事实,登记中心依据承诺办理,承诺人承担虚假承诺导致的登记错误法律后果。

受理后,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应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5. 国有划拨土地上除住宅类不动产及住宅类不动产配套车库等外,需办理有偿使用。

八、网办深度:

九、到现场次数:1

十、服务时限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十一、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网上申请登记大厅一窗申请。

2. 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网上或线下窗口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在网上或窗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 审核登簿:根据受理材料审核具体登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确认簿对不予确认登簿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二、费信息

1. 税

1 政策依据:《契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等。

2征收税种①受让方:契税(免征),印花税0.05%(个人减半征收)。

2.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2)收费标准登记费:住宅每件80元/件,非住宅每件550元/件。

证书工本费:10元/本(核发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收取,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三、物流快递

EMS免费邮寄不动产权证:权利人(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后,登录手机“皖事通”APP不动产登记服务专栏或关注“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申请邮寄可持芜湖市不动产登记受理单直接至指定窗口申请邮寄;寄送目的地为芜湖市(含县、市)时,邮寄费免收寄送目的地为芜湖市之外的地区(中国大陆范围内)时,邮寄费到付

十四、办公地点

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芜湖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1-2层(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大厅)

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湾路27号           (芜湖市不动产经开区分中心办事大厅)

芜湖市弋江区天井山路38号                 (芜湖市不动产城南分中心办事大厅)

十五、服务电话

1. 咨询电话    0553-3836963(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大厅)

               0553-5844378(芜湖市不动产经开区分中心办事大厅)

               0553-3021353(芜湖市不动产城南分中心办事大厅)

2. 监督电话    0553-5858206(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大厅)

               0553-5919928(芜湖市不动产经开区分中心办事大厅)

               0553-3021205(芜湖市不动产城南分中心办事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