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16-11-30
文  号: 芜规字〔2016〕218号 性: 失效
发布日期: 2024-05-31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综合调控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821395
名  称: 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的通知
来源: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的通知

芜规字〔2016218

 

机关各科室、各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芜湖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已经局2016年第16次业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法规监察科联系。

 

 

芜湖市城乡规划局

20161130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芜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芜湖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的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  芜湖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核实,由芜湖市城乡规划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部门对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实体进行测绘,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技术报告。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及时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七条 申请规划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内容全部竣工;建设项目周边绿化、道路、管网等配套设施需基本完成;

(二)施工用房、临时围墙以及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需办理分期核实的项目,分期范围内的建筑单体已按规划许可内容全部竣工,范围内的绿化、道路、配套设施基本完成,部分配套如地下停车位、出入口不在核实范围内未施工完成的,建设单位可安排临时配套暂时使用,直至配套项目竣工核实。

第八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报告;

(二)经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及总平面图;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技术报告;

(六)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规划管理联系单;

(七)地下管线测量资料;

(八)竣工图(仅建施图部分);

(九)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芜湖市城乡规划局依据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予以核实。经批准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办理规划分段核实。

第十条  规划核实的内容包括: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物位置、建筑间距以及与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二)竖向:正负零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三)功能及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性质、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四)建筑单体原则上整体申报核实,部分楼层较高、面积较大的综合体建筑要求分功能或层数申报核实的,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建筑单体分开申报;

(五)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色彩、材质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六)主要技术指标:项目最终整体核实时,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七)建设配套项目:项目最终整体核实时,方案中明确的停车设施、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等,以及围墙、传达室等附属设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八)项目最终整体核实时,临时设施是否已拆除,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第十一条 芜湖市城乡规划局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后的 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并按本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处理。

芜湖市城乡规划局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规划核实是否合格,或需按规划审批内容整改后重新申请核实。

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要求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或个人整改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十二条  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芜湖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文件资料;

(二)芜湖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组织审查,现场勘验;

(三)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准予通过规划核实,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十三条  芜湖市城乡规划局在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规划且未经处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一)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范围、建筑位置、建筑竖向、建筑间距等总平面布局;

(二)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整体立面主体材质及颜色、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性质;

(三)未经规划批准擅自增加规划条件规定的建筑规模和建筑密度;

(四)未拆除规划要求应当拆除建(构)筑物;

(五)其他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局部有调整,经审核后不涉及规划许可内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一) 单一性质的建筑内部增加或减少隔墙,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  建筑内部房间尺寸变化;

(三)    经消防部门同意的建筑内部增设或减设楼梯、消防疏散通道、电梯、自动扶梯等;

(四) 单一性质建筑(住宅除外),内部功能用房位置的调整、增减;

(五) 设备空间、设备用房等因设备设置要求空间加大或减少;

(六)  不影响建筑整体立面效果且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门窗移位、增减,建筑尺寸局部调整,阳台造型局部调整;

(七) 其他不涉及规划许可内容的合理调整。

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进行建筑面积汇总平衡时,超面积部分按照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下发的芜规字〔2015202号文处理意见处理。

第十六条  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第十七条  规划核实过程中发现的违反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按照《芜湖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处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个人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芜湖市城乡规划局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