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芜湖市交通运输局 芜湖市水务局
关于加强市级绿色矿山创建
管理工作的通知
芜自然资规函〔2019〕461号
各县、区自然资源、经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财政、发改、交通运输、水务主管部门,各矿山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和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积极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安徽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5年)》(皖国土资〔2017〕200号)等要求,现就加强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及期限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已纳入自然资源部绿色矿山名录外,新建矿山全部达到市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保有矿产资源储量满足三年服务期的生产(含技改、基建)矿山加快改造升级,创建市级绿色矿山,力争在“十三五”末全部建成市级绿色矿山。
生产矿山自完成市级绿色矿山建设发展规划并通过评估后,原则上应于一年内申报创建核查;技改、基建矿山在完成市级绿色矿山建设发展规划并通过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技改、基建验收并取得相关许可证六个月内,申报创建核查。
二、创建步骤
(一)规划编制与评估
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按照芜湖市市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附件1)和建设期限要求,参照《芜湖市市级绿色矿山建设发展规划编写提纲》(附件2),组织编制市级绿色矿山建设发展规划。建设发展规划由创建企业自行组织评估通过后,报送芜湖市绿色矿山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申报与核查
1.申报。矿山企业在完成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后,经自查符合以下申报条件的,填报《芜湖市市级绿色矿山申报表》(附件3),申报市级绿色矿山。
(1)相关证照、方案、设计、报告等齐全合法有效;
(2)依法依规缴纳(存)各项税费;
(3)编制市级绿色矿山建设发展规划,并按规划要求完成相关建设任务。
申报材料:
(1)《芜湖市市级绿色矿山申报表》;
(2)绿色矿山建设发展规划文本;
(3)创建绿色矿山相关台帐、图片和文本等材料;
(4)环境和社会效益自我评价;
(5)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总结。
2.核查。核查工作采取县(区)初审与市级核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矿山企业创建市级绿色矿山,由县(区)绿色矿山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初审合格后,报市绿色矿山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市级核查。
(1)市级核查。市绿色矿山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成立核查组,或委托第三方,组织现场核查。
(2)公示。凡核查符合市级绿色矿山创建条件,且根据《芜湖市市级绿色矿山考核评分细则》(附件4)考核评分达到90分(含)以上,由市绿色矿山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命名为市级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公示异议处理。对公示期间有被举报的矿山企业,由市绿色矿山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如存在弄虚作假或违法行为的,不予命名。
3.命名和名录管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市绿色矿山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命名的市级绿色矿山名单报市政府,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名录,按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监督管理
(一)日常监管
市政府成立芜湖市绿色矿山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自然资源、经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财政、发改、交通、水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详见附件5)。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市级绿色矿山达标核查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详见附件6),共同做好市级绿色矿山监督管理。
1.日常检查。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限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市政府撤消市级绿色矿山称号,并从市级绿色矿山名录中除名。
2.抽查。市绿色矿山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市级绿色矿山进行抽查。抽查不达标的,限期整改,整改到期仍不达标的,撤销市级绿色矿山称号,并从市级绿色矿山名录中除名。
3.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因环境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市级绿色矿山称号等情形的,依法处理并撤销市级绿色矿山称号,并从市级绿色矿山名录中除名。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二)命名变更
被命名为市级绿色矿山的企业,如发生企业分立或合并、名称变更、隶属关系变化等情况,矿山企业应及时向市绿色矿山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
(三)激励约束机制
1.激励机制。凡被命名为市级绿色矿山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创建奖励。建成市级绿色矿山后,相关县区财政可以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绿色矿山创建奖励。
(2)采矿权受让。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采矿权挂牌出让时,同等条件下,绿色矿山创建等级高的优先。
(3)政策扶持。按规定优先享有国家、省、市、县(区)出台的与矿山企业生产、治理有关的扶持政策。
2.约束机制。
(1)矿山企业应在市级绿色矿山建设发展规划明确的期限内完成绿色矿山创建。
(2)因技改、停产等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绿色矿山创建的,应向所在地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根据实际工作,制定后续绿色矿山创建计划。
(四)其他规定
1.市绿色矿山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将通过核查的拟命名为市级绿色矿山的企业名单报市政府,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名录。
2.市级绿色矿山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所在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
本通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同一事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芜湖市交通运输局
芜湖市水务局
2019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芜湖市市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一、依法依规办矿
(一)证照齐全:《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合法有效;
(二)方案(设计)齐全:认真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矿山初步设计》等,履行环保、安全等“三同时”手续;
(三)依法缴费:依法依规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等;
(四)无违法违规行为:一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
(五)三年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环境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纠纷。
二、规范生产
(一)开采行为规范。露天矿山按照批准的方案(设计)要求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台阶参数符合要求;地下矿山井口位置、开采水平(或中段)划分、采矿方法等与设计一致。按核定的生产规模开采,矿山年开采矿石量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无超规模开采现象。
(二)矿山布局合理。矿区基础设施和加工设备布局合理,矿石、废渣堆放有序。
(三)采矿工艺先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等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要求。
(四)矿产品利用高效。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指标达到或超过设计指标;难采矿、低品位矿、尾矿得到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尚不能回收利用的有保护措施;非金属矿产优质优用,分级利用。
(五)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规范。实施储量动态检测,按时提交储量年报;及时填报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年度报告书等报表;矿山技术档案资料齐全规范。
三、生态修复
(一)边开采、边治理。执行“边开采边治理”措施,露采矿山及时复绿终了台阶边坡,井采矿山及时治理采空区。矿山企业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等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及时进行修订。
(二)矿区环境优美。矿区范围内可绿化区域的绿化覆盖率达到100%,绿化植物配置合理,管护有效,长势良好。
四、环境保护
(一)防尘措施有效。矿石破碎有除尘措施,矿山选矿加工车间有效封闭,矿石存放全覆盖(生产型矿堆和排土场除外)。
(二)噪声有效控制。岗位操作室有噪声隔音措施,噪音污染符合相关规定。
(三)道路硬化。矿区主要道路全程硬化,保持道路、工业场地干净,定时洒水除尘,保持矿区环境整洁。
(四)矿山出矿道路设立冲洗平台,出矿运输车辆有全覆盖防泼洒装置,无超载超限运输行为。
(五)排水沟、沉沙池、拦挡设施等构筑物,以及植物措施等水土保持措施符合相关规定。
五、技术创新
(一)加大科技投入。矿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投入科技创新资金,并建立台账。
(二)重视技术改造。不断改进和优化工艺流程,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生产技术居省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六、节能减排
(一)积极开展节能降耗、节能减排工作。
(二)废水排放达标。矿山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以上,实现达标排放。
(三)废物妥善处理。矿山开采的废碴、尾矿等固体废弃物按照相关设计要求处理,并最大限度得到综合利用。
七、矿地和谐
(一)企业形象良好。矿容矿貌整洁,生产秩序井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二)矿地关系和谐。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及时调整影响矿区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的生产作业,妥善化解各类矛盾,周边群众满意度高。
八、企业文化
(一)生态理念牢固。企业创建有一套符合企业特点和符合生态立市、产业强市发展战略目标的企业文化,具有浓厚的绿色矿山建设氛围。
(二)坚持人本理念。开展文明建设,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及时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重视职工生活、关注职工健康,企业氛围和谐。
附件2
芜湖市市级绿色矿山建设发展规划编写提纲
一、前言
1.矿山概况。主要包括矿山历史沿革,矿区地质概况,开采现状及与市级绿色矿山标准的差距等。
2.规划编制依据、规划期等。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三、规划目标
围绕绿色矿山建设在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矿地和谐等方面的总体目标及分年度目标。
四、绿色矿山建设具体任务
围绕以下重点内容,提出具体任务及年度工作安排。
1.依法依规办矿方面。2.规范生产方面。3.生态修复方面。4.环境保护方面。5.技术创新方面。6.节能减排方面。7.矿地和谐方面。8.企业文化方面。主要工程量清单应列表说明。
五、保障措施
确保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相关政策措施等。
附件3
编号
芜湖市市级绿色矿山申报表
(样 表)
申 报 企 业 (盖章)
法 人 代 表 电 话
申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芜湖市绿色矿山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年 月
一、申报矿山基本情况
采 矿 权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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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 山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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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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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理 位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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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矿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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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 山 企 业 注 册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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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 山 职 工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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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性 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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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 区 面 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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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采 矿 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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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采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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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有 资 源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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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采 规 模 |
万吨/年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
累计应计提 万元,累计已计提 万元,累计已使用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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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年 内 行 政 处 罚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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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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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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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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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子 信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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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资格条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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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另附纸)
三、创建工作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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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另附纸)
四、申报核查审查情况
县区初审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市级核查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签名: |
结论: 合格□ 不合格□ |
附件4
芜湖市市级绿色矿山考核评分细则
建设标准 |
分值 |
考核评分标准 |
得分 |
一、依法办矿(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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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照齐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相关证照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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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缺一项即不符合申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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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案(设计)齐全。认真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矿山初步设计》等,履行环保、安全等“三同时”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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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案(设计),缺一项即不符合申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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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缴费。依法依规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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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项未按规定缴纳的,即不符合申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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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违法违规行为。一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 |
6 |
有一次行政处罚的扣3分;罚款超过30万元以上严重违法行为的,扣3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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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三年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环境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纠纷。 |
9 |
三年内有一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扣3分;发生一起环境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纠纷的,扣3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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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生产(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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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采行为规范。露天矿山实行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台阶参数符合要求;地下矿山井口位置、开采水平(或中段)划分、采矿方法等与设计一致。 |
10 |
露天矿山未实行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扣5分;台阶高度、宽度、终了边坡角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每一项扣2分。地下矿山擅自改变井口位置、开采水平(或中段)、采矿方法的,每一项扣2分;其它情形,专家组酌情评分。 |
|
7、按核定的生产规模开采。矿山年开采矿石量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无超规模开采现象。 |
3 |
超规模开采10%-20%的,扣1分;超规模开采20%以上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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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矿山布局合理。矿区基础设施和加工设备布局合理,矿石、废渣堆放有序。 |
3 |
未按照相关设计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和加工设备的,扣2分;矿石、废渣乱堆乱放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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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采矿工艺先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要求。 |
3 |
采选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属“限制类”的,每一项扣1分;属“淘汰类”的,每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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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矿产品利用高效。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指标达到或超过设计指标;难采矿、低品位矿、尾矿得到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尚不能回收利用的有保护措施;非金属矿产优质优用,分级利用。 |
3 |
矿山的“三率”指标有一项达不到设计指标的,扣1分;难采矿、低品位矿、尾矿未得到有效利用的,扣1分;非金属矿未实行优质优用、分级利用的,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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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规范。实施储量动态检测,按时提交储量年报;及时填报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年度报告书等报表;矿山技术档案资料齐全规范。 |
3 |
生产矿山未按规定提交储量年报的,扣1分;未按规定时间填报开发利用统计等相关报表的,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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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态修复(1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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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边开采、边治理。露采矿山及时复绿终了台阶边坡,井采矿山及时治理采空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与本规定不符的,及时完成修订工作。 |
12 |
露采矿山每一个终了台阶或边坡未及时复绿的,扣3分;井采矿山每一处采空区未及时治理的,扣3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方案(报告、设计)未修订的,每个扣3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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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矿区环境优美。矿区范围内可绿化区域的绿化覆盖率达到100%以上,绿化植物配置合理,管护有效,长势良好。 |
4 |
矿区范围内可绿化区域的绿化覆盖率每差10%,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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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保护(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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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防尘措施有效。矿石破碎有除尘措施,矿山选矿车间进行封闭选矿,矿石存放全覆盖(生产型矿堆和排土场除外)。 |
4 |
矿石破碎无除尘措施的,扣2分;矿山选矿车间未进行封闭选矿的,扣2分;矿石存放未覆盖的,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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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噪声有效控制。岗位操作室有噪声隔音措施,噪音污染符合相关规定。 |
4 |
无噪声隔音措施的,扣2分;噪音污染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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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道路硬化。矿区主要道路全程硬化,保持道路、工业场地干净,定期洒水除尘,保持矿区环境整洁。 |
4 |
矿区主要道路未硬化的,扣2分;矿区主要道路和工业场地环境脏、乱、差,不定期洒水除尘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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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露采矿山出矿道路设立冲洗平台,出矿运输车辆有全覆盖防泼洒装置,无超载超限运输行为。 |
4 |
出矿道路未设立冲洗平台的,扣2分;出矿运输车辆无防泼洒装置的,扣2分;发现一起超载超限运输行为,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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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水土保持措施符合规定。排水沟、沉沙池、拦挡设施等构筑物,以及植物措施等水土保持措施符合相关规定。 |
4 |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设施未通过核查的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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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技术创新(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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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加大科技投入。矿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投入科技创新资金,并建立台账。 |
2 |
专家组酌情评分;矿山建立远程监控的,可适当加分,加分不得超过本项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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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重视技术改造。不断改进和优化工艺流程,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生产技术居省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
2 |
专家组酌情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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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节能减排(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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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积极开展节能降耗、节能减排工作。 |
2 |
专家组酌情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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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废水排放达标。矿山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以上,实现达标排放。 |
3 |
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未达到80%以上的,扣1分;废水未达标排放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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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废物妥善处理。矿山开采的废碴、尾矿等固体废弃物按照相关设计要求处理,并最大限度得到综合利用。 |
4 |
矿山开采的废碴、尾矿等固体废弃物未按照相关设计要求处理,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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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矿地和谐(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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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企业形象良好。矿容矿貌整洁,生产秩序井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
3 |
专家组酌情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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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矿地关系和谐。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及时调整影响矿区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的生产作业,妥善化解各类矛盾,周边群众满意度高。 |
3 |
专家组酌情评分。因采矿引起环境、安全等重大信访案件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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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业文化(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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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生态理念牢固。企业创建有一套符合企业特点和符合生态立市、产业强市发展战略目标的企业文化,具有浓厚的绿色矿山建设氛围。 |
2 |
专家组酌情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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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坚持人本理念。开展文明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时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
2 |
专家组酌情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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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重视职工生活、关注职工健康,企业氛围和谐。 |
1 |
专家组酌情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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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芜湖市绿色矿山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为加强我市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芜湖市绿色矿山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程 刚(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徐昌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金玉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 员: 孙邦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程世明(市经信局副局长)
程克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朱 俊(市生态环境局督查专员)
吴 斌(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张宇驰(市发改委副主任)
姚大方(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 峰(市水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孙邦祥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业务科长为办公室成员。
附件6
芜湖市绿色矿山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从矿产资源、用地保障等方面支持绿色矿山建设;指导监督矿山企业做好山体复绿、矿区绿化、依法依规采伐林木等行为,督促矿山企业实施边开采边治理;指导矿山企业组织审查市级绿色矿山建设发展规划,牵头组织市级绿色矿山核查。
市经信局负责从行业管理、产业政策等方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矿山生产环节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指导建设绿色矿山,参加市级绿色矿山核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管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参加市级绿色矿山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指导矿山企业做好矿区防尘、噪音控制、废水达标排放、废弃物处置和生产工艺环保化等环境保护工作,参加市级绿色矿山核查。
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落实奖励政策。
市发改委负责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核准转报。
市交通局负责加强对矿山企业车辆运输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矿山企业做好水土保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