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村规划许可和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局(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保障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需求,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局2024年9月2日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芜湖市市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村规划许可和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0月29日
芜湖市市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乡村规划许可和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保障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需求,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20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芜湖市市区(不含湾沚区、繁昌区,下同)范围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需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主要包括:
(一)农村道路、农村供水保障、乡村清洁能源、农村物流体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信息基础设施等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二)非营利性的邮政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农村社区服务站以及村委会等公益事业用地。
二、申请主体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所在地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成立村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依法分别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书面授权建设单位或个人代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其他土地权属证明;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项目建设和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决议及决议公示证明材料(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成员代表大会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申请书(用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厕、供电、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可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但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
(五)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六)项目立项。申请主体到区或开发区发改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取得项目审批(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七)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四至范围及拐点坐标、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退让等)。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涉及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项目使用集体土地的,申请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工作,并在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下达前通过生态环境部门评审;涉及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提供宅基地退出协议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涉及补偿的,提供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协议及补偿到位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主体持以上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申请。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受理、审查和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系统进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受理,并依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进行审查,同步开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涉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当在规划许可批准前将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村公告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四)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查通过,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用地主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已认领并赋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事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未认领并赋权的,由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核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当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内容在建设项目所在村公告栏张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作出同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核意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主体出具同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核意见。
(六)转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本意见第四条所涉申请材料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核意见一并扫描并转报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办理要求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市政府授权进行审批并向申请主体核发同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地批复。
五、其他事项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涉及集体土地的原则上需按照征收方式将土地征收为国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一并办理转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依法审批的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明确的规划要求达到规划条件深度的,可作为规划条件使用),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土地供应和工程规划手续。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无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
附件:1.申请报告(材料格式参考文本)
2.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审批表(材料格式参考文本)
附件1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申请书
(材料格式参考文本)
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XX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经(土地所有权人)表决同意,(建设项目名称)由我单位作为建设主体开发建设,拟使用位于 (集体建设用地位置) 的 XX(用地面积) 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该项目已办理立项、农转用、土壤污染调查等前期手续,并编制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现申请办理该建设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并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审核。
请予以支持办理。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附件2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审批表
(材料格式参考文本)
建设项目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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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地址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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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
立项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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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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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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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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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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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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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申请使用的集体土地范围(以勘测定界为准) |
申请使用1)集体建设用地面积 平方米,原使用权人为 ,原用地批准文件号 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号 ;2)农用地转集体建设用地面积 ;农转用批文号 。
用地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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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权单位)对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补偿情况证明 |
上述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已按规定组织实施并依法完成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包括已新增的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和原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的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等的相关补偿,签订相关补偿协议。同意申请使用上述集体土地,由我单位负责交接该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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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意见 |
经审,用地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是我行政辖区 (镇、街政府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 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为 。申请用地范围,已依法履行完成对原农民集体土地使用人的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等的相关补偿,土地权属无争议,已形成交付建设使用条件,同意用地单位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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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意见 |
(用地单位)计划建设(建设项目名称),需使用 (集体建设用地位置) 集体建设用地,用地面积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 。 该宗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项目使用土地已经(土地所有权人)表决同意,办理了立项、农转用、土壤污染调查等前期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已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并审核同意使用,用地申请所需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提请市政府审批。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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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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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