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2 16:02信息来源: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阅读次数:编辑:陶刚 字体:【  

各县市区局(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强化临时用地复垦监督,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和期限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批准使用临时用地。禁止未批先建先用等违法临时使用土地,不得以临时用地之名行未批先建之实。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周期确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减少临时用地压占和损毁周期。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使用临时用地,首次申请使用期限不满四年的,用地单位可申请继续使用,总期限不超过四年。

二、严格临时用地选址论证和规模核定

建设项目施工使用临时用地时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科学选址,充分考虑永久性征地与临时用地相结合,优先选择使用未利用地或存量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恢复原种植条件;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根据主体项目建设需求合理设置临时用地类型确定临时用地规模建设项目临时用地依据其不同使用功能,主要分为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取土场、弃土(渣)场等14个类型。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主体项目用地批准面积的30%(主体项目不占建设用地的以具体用途类型临时用地面积核定具体参照《安徽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规模核定指南》),且单块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确需超出的,复垦方案中需有节地论证章节同一主体项目办理临时用地总规模超过35公顷的或永久基本农田超过10公顷的,均需编制节地评价报告。

三、严格复垦方案审查及和临时用地审批

各县市区申报的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临时用地,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局(分局)对临时用地组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临时用地复垦方案评审,并出具《临时用地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的函》,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实行市县两级评审;使用1亩以下农用地的或使用建设用地的临时用地项目,仅需编制复垦方案报告表;需变更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在审查意见出具的3个月内,向原审查机关申请,经论证通过后,下达变更审查意见的函;土地复垦费用使用保函形式的,保函有效期需包含复垦期;审批权限在市局的临时用地项目,组卷材料齐全后(详见附件1),向市局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市局审批后方可使用;涉及使用林地的,需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执法卫片发现的未批先建地块需办理临时用地的,需依法处置后方可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能源(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油气探采合一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使用临时用地,首次申请使用期限不满四年的,申请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应当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要求、不改变用地位置和批准用途、不扩大用地规模和使用范围、确保完成复垦任务。用地单位需提交延期申请、延期部分土地租赁协议、复垦费用如使用保函形式需提供延期部分保函,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年限连续计算,总期限不超过四年。

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用途和范围并确保复垦责任履行到位的前提下,经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作为临时用地使用。

四、严格落实临时用地监管和复垦验收要求

各县市区局(分局)要加强临时用地全流程监管。严格管控临时用地使用情况,防止临时用地使用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扩大用地范围,改变用地位置,转让、抵押、出租临时用地;强化临时用地复垦质量监管,占用耕地必须进行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合理设置表土剥离堆放场,加以养护和妥善管理以保持其肥力,阶段性复核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养护情况;根据《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严格临时用地监管的通知》要求,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前3个月下发《临时用地到期通知书》、复垦期满前3个月下发《临时用地逾期复垦通知书》,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严格按照经论证审查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落实复垦措施,恢复种植条件;复垦期满仍未复垦的下发《临时用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内仍未整改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如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前,被非农建设或农村农田基础设施占用的,需提供合法批准证明材料或落实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证明材料、依法查处证明材料。

各县市区局(分局)要组织有关专家和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人员进行验收,将初步验收结果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及时交还原土地所有人,并组织种植。本通知印发前由市级审查土地复垦方案的临时用地项目(占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除外),市局委托各县市区局(分局)组织验收。

五、规范临时用地部、省系统填报

各县市区局(分局)要认真做好临时用地信息管理工作。临时用地申办阶段,指导使用单位规范填报省临时用地审批系统,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上的临时用地,在批复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的完成部临时用地系统备案工作。临时用地验收阶段,督促使用单位在省临时用地审批系统中进行申请(详见附件2),验收结束后请在部临时用地系统中销号。

六、其他要求

市局每年12月底前对临时用地使用和复垦情况进行检查,抽查项目数不低于当年度市局审批临时用地项目数和当年度县市区(开发区)局(分局)验收临时用地项目数的20%,检查结果纳入考核。对监管不力,导致临时用地管理混乱,出现虚假申报、未经充分论证随意占用、违规审核审批临时用地等行为的,市局将予以通报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行政区范围内临时用地规模未复垦率超20%的县市区,暂停临时用地审批;对临时用地监管存在突出问题的县市区(开发区),市局将视情况收回临时用地审批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202531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临时用地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立项材料

3.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委托书)

4.申报表(明确选址意见、用地意见)

5.土地踏勘报告(明确照片拍摄时间、拍摄人、是否动工)

6.勘测定界报告

7.分局关于临时用地的请示

8.复垦方案(1亩以下农用地的或使用建设用地的仅提供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9.专家意见、全员签到表、修改同意上报说明

10.分局关于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审查的函

10.市生态修复中心复垦方案审查意见(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

11.用地协议;

12.三方监管协议;

13.缴款发票

14.全套刻盘资料


附件2

 

临时用地验收阶段省临时用地管理系统所需

材料清单

 

1.验收申请

2.涉及农用地的需提供土地复垦验收调查报告及图件、规划设计执行情况及复垦工程质量、复垦竣工土地勘测报告

3.涉及耕地的还需提供耕地质量报告、土壤检测报告

4.若临时用地全部或部分报批为建设用地,需上传土地征收的相关材料、范围线套合图和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5.若临时用地范围内存在复垦方向为耕地的部分被按农用地管理的农村道路、沟渠占用的,需上传落实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等批准证明材料

6.专家验收意见

7.验收人员签到表

8.现场照片

9.复垦情况公示

10.公示照片

11.公示无异议说明

12.分局出具的验收合格确认书

13.权属单位接受土地证明

14.管护费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