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孙健美、胡才龙因保管不善,将皖(2021)芜湖市不动产权第1124256号、皖(2021)芜湖市不动产权第1124255号号不动产权证不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孙健美、胡才龙
2025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