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7 10:55 来源: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陶刚 浏览次数:

2021年4月26日,镜湖区政府发布了古城三期(九华山路片)的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芜湖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依法收回镜湖区古城三期(九华山路片)地块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面积4294.68平方米(详见土地收回范围红线图),收回补偿工作由镜湖区政府负责。

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土地收回范围内的各相关土地权利人不得对宗地再进行租赁、转让、抵押等。

土地收回范围内的各相关土地权利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