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编号:芜(弋)自规罚告〔2026〕5号
芜湖市佳茗园实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1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芜湖市弋江区三山街道莲花新城社区(原山月社区)境内土地建设佳茗园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芜湖市佳茗园实业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834平方米土地(集体建设用地)退还给芜湖市弋江区三山街道莲花新城社区居民委员会;
2.责令芜湖市佳茗园实业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4786平方米土地(国有建设用地)退还给弋江区人民政府;
3.对芜湖市佳茗园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5620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元,共计罚款56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采取直接送达、电子信息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有效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第9.6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告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陶昱、刘亚丹
电 话:0553-4815069
地 址: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
特此公告。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皖公网安备 340207020004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