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告知书》案
一、基本案情
A公司是原国土集用(200X)第XX号土地使用权证所有者,在办理挂失后,向原发证机关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补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县政府的某项批复,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对补办权证不予受理,A公司对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二、调查和处理
A公司向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称因遗失第XX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申请补办该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县政府已于2013年11月6日收回申请人所有的第XX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注销该土地证书,因此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本案焦点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程序是否违法,是否超越职权。复议结果为撤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责令重作。
三、法律分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因此如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时若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因此本案的被申请人应为某国土资源局。而本案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其依法办理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其作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经授权办理具体的不动产登记事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设机构,但其本身并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管理权,不具有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它的行为应当由设立它的行政机关负责。行使权力要遵循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亦被称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管理权,其向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本质上实施的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其以自身名义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是超越职权的行为。因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被撤销,并责令县局重新作出。
四、典型意义
政府部门在日常办理行政事项时应贯彻“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遵循合法行政原则行政审批是政府部门权力的直接体现,合法行政要求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必须合法。没有程序的合法性,就不会有实体处理的合法性,行政执法实践中,应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的程序意识,牢固树立程序正当主义,做到将程序合法原则贯穿行政行为始终,同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和实体并重,均不可忽视。行政相对人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注意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相对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