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胡某非法采矿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2月期间,任某、胡某两人在无为市严桥镇辉勇行政村小村古沟清淤和护坡浆砌块石挡水坝工程进行施工,他们两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施工中开挖的山上砂石及清淤时产生的石头,私自对外销售,非法获取利益。2020年9月23日,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根据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以及辉勇行政村提供的出货清单,任某、胡某非法销售石料获利249594元。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又委托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7地质队和安徽平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消耗的矿产资源进行储量和价值评估,估算动用资源储量4135.02立方米(合11239.87吨),评估市场价值为258517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无证非法开采行为,且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3月8日将本案移送无为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二、判决结果
2021年10月29日无为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被告人任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被告人胡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3、暂扣在无为市严桥镇辉勇行政村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被告人任某、胡某违法所得1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任某、胡某违法所得79594元。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任某、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承担矿产资源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损失、修复工程费69893元、评估费19500元,共计89393元。5、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任某、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芜湖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三、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案涉当事人的行为属无证非法开采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任某、胡某非法采矿造成了矿产资源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因此法院依法判令其犯非法采矿罪,并处有期徒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