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违法征地查处申请答复案

发布日期:2023-06-29 16:27 来源: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陶刚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某市政府作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拟启动征收地块总面积约16.2113公顷,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原告杨某所有房屋位于该《公告》拟征收范围内,杨某认为征收工作启动后,某市政府未经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即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违法征地,遂向某省自然资源厅提请查处。某省自然资源厅经核查后作出《答复》,告知原告,某市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征收前程序,并未实际征收,也未实际控制土地,未发现存在违法征地行为,故决定不予立案查处。杨某不服该《答复》,向自然资源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自然资源部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杨某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省自然资源厅经调查后对杨某的举报作出答复,已履行相应法定职责,并无不妥。自然资源部在收到杨某的复议申请后,履行了行政复议相应程序,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杨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诉请。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征收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补偿安置方案,组织相关部门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上述程序均为征地前期工作,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后,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中,部分群众就征地拆迁补偿事项与政府达成合意,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均属于征收前程序。可见,如征收机关只是在履行征收前程序,并未实际控制土地,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土地仍保持原状,不认为土地已被实际征收。对被征收人而言,如有实际侵害发生,可依法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