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申请事项名称: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承诺事项名称:已具有人工繁育固定场所相应使用权,以及具备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面积、规格、安全性符合要求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受理单位
名称: 联系方式: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承诺事项名称
已具有人工繁育固定场所相应使用权,以及具备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面积、规格、安全性符合要求
(二)承诺事项用途
1.用于证明申请人对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2.用于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三)设定承诺事项依据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领取人工繁育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证明申请人对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五)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四)承诺的内容
1.承诺申请人对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
2.承诺具备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且面积、规格、安全性符合要求;
3.按要求提供审批涉及到的承诺书以外的申请材料,且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本次承诺内容真实、准确,能够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4.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涉及承诺内容的申报材料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告知承诺失信行为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
1.承诺申请人对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
2.承诺具备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且面积、规格、安全性符合要求;
3.按要求提供审批涉及到的承诺书以外的申请材料,且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本次承诺内容真实、准确,能够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4.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本人所承诺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准确无误,不存在虚假不实之处。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