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发布日期:2021-09-15 16:23 来源: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陶刚 浏览次数:

申请事项名称: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承诺事项名称:已具备相应场所、人员、设施设备、技 

术能力等条件承诺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受理单位

名称:             联系方式: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承诺事项名称

 已具备相应场所、人员、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等条件承诺

(二)承诺事项用途

 办理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三)设定承诺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承诺的内容

1.具有林草种子繁育的基本条件,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林草种子生产用地和经营场所;

2.具有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

3.具有林草种子相关专业的生产经营技术人员;

4.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5.生产经营地块不属于政策禁止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耕地;

6.按要求提供审批涉及到的承诺书以外的申请材料,且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本次承诺内容真实、准确,能够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7.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涉及承诺内容的申报材料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不实承诺的责任

告知承诺失信行为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

1.具有林草种子繁育的基本条件,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林草种子生产用地和经营场所;

2.具有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

3.具有林草种子相关专业的生产经营技术人员;

4.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5.生产经营地块不属于政策禁止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耕地;

6.按要求提供审批涉及到的承诺书以外的申请材料,且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本次承诺内容真实、准确,能够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7.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准确无误,不存在虚假不实之处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附件:告知承诺书(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