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申请事项名称: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承诺事项名称:已具备相应场所、人员、设施设备、技
术能力等条件承诺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受理单位
名称: 联系方式: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承诺事项名称
已具备相应场所、人员、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等条件承诺
(二)承诺事项用途
办理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三)设定承诺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承诺的内容
1.具有林草种子繁育的基本条件,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林草种子生产用地和经营场所;
2.具有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
3.具有林草种子相关专业的生产经营技术人员;
4.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5.生产经营地块不属于政策禁止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耕地;
6.按要求提供审批涉及到的承诺书以外的申请材料,且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本次承诺内容真实、准确,能够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7.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涉及承诺内容的申报材料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告知承诺失信行为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
1.具有林草种子繁育的基本条件,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林草种子生产用地和经营场所;
2.具有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
3.具有林草种子相关专业的生产经营技术人员;
4.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5.生产经营地块不属于政策禁止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耕地;
6.按要求提供审批涉及到的承诺书以外的申请材料,且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本次承诺内容真实、准确,能够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7.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本人所承诺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准确无误,不存在虚假不实之处。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附件:告知承诺书(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doc